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2〕192-208号
申请人:夏某华等7人。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申请人夏某华等7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在骆驼综合市场内的商业房屋实施断路、断电、断水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6月23日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予以并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骆驼综合市场内拥有商业用房,持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并在此经商多年。2020年,该房屋因“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海区政府)系征收责任主体,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系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人至今尚未与政府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为逼迫申请人尽早签协议搬迁,对申请人房屋实施了断路、断电、断水的行为,目前仍未恢复,致使申请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两被申请人实施断路、断电、断水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镇海区政府称:首先,申请人请求确认违法的断路、断电、断水行为不存在。骆驼综合市场呈四合院结构,紧临正在作业的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施工现场,靠近施工场地一侧的部分旧房已经拆除,市场天井内堆有拆房留下的建筑垃圾。经核查,市场的东、南、北门均有道路可以通行,不存在断路情况(详见现场照片);市场内的水龙头正常出水,足可以满足未签约户在市场停留期间的零星用水需要,不存在断水情况(详见现场照片);经供电部门对7名申请人中提出断电4户的供电线路和电表箱位进行检查,该4户电表箱均有电,不存在断电情况(详见供电部门《现场查勘记录》及附件照片)。由此可见,申请人主张的断路、断电、断水的事实并不存在,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缺乏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其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依法予以救济的正当利益。骆驼综合市场房屋征收是为了保障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用地需要,自2021年9月17日区征收中心发布签约搬迁公告后,征收地块201户被征收人已有186户签约搬迁,仅剩包括申请人在内的15户尚未签约搬迁。根据现场照片显示,骆驼综合市场已无市场氛围,拆除旧房而产生的些许不便是正常的,在客观上不可能产生侵犯申请人市场经营权的结果,申请人拒绝签约搬迁并以交叉叠加肢解方式提起17个行政复议案件,显然缺乏正当性,其所主张的“合法权益”不具有通过行政复议予以救济的正当现实利益。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区征收中心称:首先,案涉地块骆驼综合市场内的绝大部分商户已经签订征补协议并已实际搬迁,尚未签订征补协议的商户(包括申请人商铺)已基本停止营业,部分已签订征补协议并实际腾空的房屋已拆除完毕,但市场内的道路仍可供车辆、行人正常通行,能够到达申请人所有的商铺,不存在断路情况。其次,市场尚有多处水龙头可供申请人使用,不存在断水情况;市场内尚未拆迁的商铺能正常用电,也不存在断电情况。综上,区征收中心从未对申请人在骆驼综合市场内的房屋实施断路、断水、断电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镇海区政府作出《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镇政发〔2020〕37号),对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非住宅房屋201家,建筑面积约7200平方米。2020年12月25日,镇海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银店路、南至商场路、西至329国道,北至骆驼棚改B1地块;房屋征收部门为被申请人区征收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骆驼拆迁事务所);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商业用房实施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021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区征收中心在征收范围内发布评估机构确定公告,通过投票方式选定宁波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担本项目评估工作。2021年3月18日,区征收中心发布比准价格公告,经某公司评估,以2020年12月25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本项目中被征收商业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为综合市场一层26333元/平方米、综合市场二层18063元/平方米。2021年4月15日,征收实施单位骆驼拆迁事务所(甲方)与宁波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俊泰公司)签订旧房拆除委托协议,将骆驼街道综合市场的旧房拆迁、残值垃圾清运、场地平整等事项委托俊泰公司实施,协议约定“工程进程按甲方所动迁房屋腾空情况,腾空一间拆除一间,直到全部拆除为止”。
申请人夏某华所有的综合市场3幢213室、俞某芬所有的综合市场3幢211室、李某芬所有的综合市场1幢201室、王某裕所有的综合市场4幢208室与209室、杜某丽所有的综合市场3幢212室、周某海所有的综合市场1幢206室、沈某良所有的综合市场2幢202室等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
2021年9月3日,某公司经评估分别出具7名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分户报告。评估结果后经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均予以维持。2021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区征收中心在征收范围内发布签约搬迁期限公告,告知被征收人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60日,具体签约起止日期为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1月1日。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2月24日,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先后与7名申请人进行协商,但因申请人认为市场二层房屋与一层房屋相比补偿价格较过低并要求赔偿过去三、四年的经营损失以及店门口公摊面积补偿等争议,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征收地块201户被征收人已有186户签订补偿协议,未签约15户(包括申请人7户),签约率已达92.54%。俊泰公司受骆驼拆迁事务所委托,对已签约且腾空搬迁的房屋分批实施拆除作业,现已拆除市场西北侧和西南侧角楼、内庭南侧两幢小楼以及市场西侧、南侧部分房屋。申请人认为在其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下,两被申请人对其被征收房屋实施了断路、断电、断水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中,认为实施了断路行为的有夏某华等7人(夏某华、俞某芬、杜某丽、沈某良、王某裕、周某海、李某芬),主要证据是征收地块部分房屋已经拆除且堆放有建筑垃圾;认为实施了断电行为的有沈某良等4人(沈某良、王某裕、周某海、李某芬),主要证据是电表箱电表已被拆除;认为实施了断水行为的有杜某丽等6人(杜某丽、沈某良、王某裕、周某海、李某芬、夏某华),主要证据是原商铺门口水槽、水龙头被已被拆除。
另查明,一、2022年6月24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供电公司骆驼供电所(以下简称骆驼供电所)出具《证明》,其中载明:骆驼街道综合市场沈某良、王某裕、周某海、李某芬等四位用户未办理过用电销户手续,也未对其进行停电。二、2022年7月22日,骆驼供电所出具《现场查勘记录》,其中载明:经现场查勘,骆驼街道综合市场沈某良、王某裕、周某海、李某芬等四位用户电表箱位均有电。三、2022年7月4日,宁波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镇海供水分公司(以下简称镇海供水分公司)出具《骆驼综合市场杜某丽等人的用水情况说明》,其中载明:杜某丽、王某裕、俞某芬、夏某华、李某芬、周某海六位业主为正常供水用户,未对其实施过断水行为,也未收到任何单位需对其断水的要求。四、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骆驼综合市场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经本机关办案人员现场查看,骆驼综合市场的东、南、北门均有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市场中间位置虽有建筑垃圾需要清运,但不妨碍人员通行至尚未被拆迁的各个商铺;申请人等商铺电表处于正常位置,市场内有水龙头能够正常出水。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骆驼综合市场现场照片等资料,骆驼拆迁事务所发现相关申请人商铺外供水管路和水龙头有损坏情况后,已予以修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镇政发〔2020〕37号)、房屋所有权证7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7份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两被申请人提供的《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镇政发〔2020〕37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骆驼综合市场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7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7份、《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签约统计表》《旧房拆迁委托协议》《征收地块移交清单(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4份、《证明》《情况说明》《骆驼综合市场杜某丽等人的用水情况说明》、签约搬迁期限公告、协商笔录7份、《现场查勘记录》、评估分户报告7份、技术鉴定意见书7份、关于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关于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公证书、确定评估机构的公告、比准价格公告、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依据。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确认两被申请人对其被征收房屋实施断路、断电、断水的行为违法,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首先,关于断路问题。涉案地块系因轨道交通建设而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签约率已超过92.5%,部分腾空搬迁房屋已陆续拆除。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及现场核查情况,虽然房屋拆除工作对市场原有通行条件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周边道路仍可保障车辆和行人通行,市场内部道路也可通行到申请人等尚未签约搬迁的商铺之中。申请人主张两被申请人实施了断路行为,显然与事实不符。其次,关于断电问题。骆驼供电所出具的《证明》和《现场查勘记录》表明,供电部门未对申请人沈某良等四位用户办理过用电销户手续,也未对其进行停电,且经现场查勘四位用户电表箱位均处于正常位置且正常通电,故申请人以一张电表箱电表已被拆除的照片,主张两被申请人实施了断电行为,亦与事实不符。第三,关于断水问题。镇海供水分公司出具的《骆驼综合市场杜某丽等人的用水情况说明》表明,申请人杜某丽等六位业主为正常供水用户,未对其实施过断水行为,也未收到任何单位需对其断水的要求。现场核查情况也表明,市场内原有水龙头能够正常出水。由此判断,涉案地块并未停止供水。申请人主张两被申请人实施了断水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即使存在申请人反映的原商铺门口水槽、水龙头等存在损坏情况,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系两被申请人实施了断水行为,且骆驼拆迁事务所发现后已及时予以修复。因此,申请人主张两被申请人实施了断路、断电、断水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需要指出的是,涉案项目签约期限已于2021年11月1日届满,绝大部分经营户已经腾空搬迁且房屋已经开始拆除,原有市场经营环境已无必要也不可能继续保持,申请人等虽未达成补偿协议,但客观上已不适宜继续在此经营,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尽早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保证申请人等通过法定渠道及时解决补偿争议,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夏某华等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