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2〕309号
申请人:史某年等42人。
代表人:史某年、苏某梅、林某国。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史某年等42人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鄞政发〔2022〕25号《关于轨道交通7号线(体育馆站-曙光路站区间、曙光路站)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居住房屋系老江东一级黄金地段,《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将申请人房屋征收,但与同类地段的拆迁条件和补偿标准相比,该项目补偿标准实在太低,其中不合理的评估比准价、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助方式和固定的安置房地块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被申请人在征收意愿征询过程中未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进行说明,未及时公开房屋评估详细情况及产权调换安置房、征收补偿费用落实及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未在作出征收决定和签约前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存在诱导签约等情况,据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涉案项目地块上房屋的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涉案项目已列入宁波市鄞州区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宁波市鄞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涉案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内容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内容合法。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系依法履行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职权合法。三、涉案项目经建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经审核后报请被申请人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据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四、被申请人依据《征补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征补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市征补办法》)等规定作出涉案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因轨道交通7号线(体育馆站-曙光路站区间、曙光路站)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2022年1月,建设单位宁波市鄞州区轨道交通保障中心(以下简称“轨道交通保障中心”)向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拆迁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征收轨道交通7号线(体育馆站-曙光路站区间、曙光路站)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预算费用约13亿元。项目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别位于中河街道YZ06-13-e3地块、YZ06-13-f2地块和潘火街道JD13-02-14地块、JD13-02-18地块,均为期房,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分别位于城南商务楼(4599平方米)、宁丰铭庭(2077平方米)和东都华庭(1777平方米),均为现房。经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证明,该项目已列入宁波市鄞州区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宁波市鄞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证明,该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范围:东至宁徐路,南至徐家河及万科江东府,西至曙光北路,北至惊架路(含具体门牌号),个别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门牌不符,以红线图为准。同日,区拆迁服务中心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发布房屋调查通告,通告载明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被纳入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范围,并明确调查登记时间、手续及所需材料等事项。2022年4月27日,区拆迁服务中心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发布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结果公示,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所属的被征收人、地址、房屋面积、房屋用途、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进行公布。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于2022年5月5日出具论证结论书。经会审论证,认为本次房屋征收确系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需要,证明材料齐全,划定征收范围适当,补偿安置方案公平,同意该方案公布并征求意见。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将经过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同日,区拆迁服务中心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发布涉案项目征收意愿征询公告,载明征收范围内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征收,则启动下一步征收工作;如未达到90%的,视作房屋征收意愿征询未通过,封箱与计票由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全程现场公证。2022年5月18日,区拆迁服务中心发布征收意愿征询结果公告,经过入户调查确认本次意愿征询投票权数为723票,截至2022年5月16日,共收回708票,选择“同意”的693票,同意率为95.85%,公证书号为(2022)浙甬永证民字第987号。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情况通告,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意见主要涉及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地段、评估比准价等问题。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意见分别作出解释说明。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组织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涉案项目符合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要求,通过落实相关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可控。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会议认为涉案项目已具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条件,原则同意轨道交通7号线(体育馆站-曙光路站区间、曙光路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一、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胜街道东至宁徐路,南至徐家河及万科江东府,西至曙光北路,北至惊架路。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为准。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总户数723户,总建筑面积约50370平方米,其中住宅695户,建筑面积约42170平方米,非住宅28户,建筑面积约8200平方米。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区拆迁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鄞州区东胜街道拆迁办公室。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0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8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次日,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鄞州日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同时将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公告附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布。公告载明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调查基本情况、征收补偿依据、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住宅补偿方案、非住宅补偿方案、签约搬迁奖励、评估机构的选定、签约期限及协议生效条件和搬迁期限、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内容。其中,第六条住宅补偿方案明确: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2.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4月18日,住宅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7767元/平方米,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有两处,分别位于潘火街道JD13-02-18(幼儿园)、JD13-02-14(安置地块)期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套型为70档、80档、90档、100档、110档、120档、130档和位于中河街道YZ06-13-e3安置地块(期房)、YZ06-13-f2安置地块(期房),房屋地段等级为四级,套型为70档、80档、90档、100档、110档、120档、130档。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4月18日,潘火街道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3017元/平方米,中河街道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4027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4.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或者住房困难补助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在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4月6日,宁波银行网上交易凭证显示,已有13亿项目资金转入区拆迁服务中心账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屋征收申请表、发改部门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出具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情况说明,银行网上交易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地块规划条件3份和证明3份,房屋征收范围公告,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通告、调查登记结果公示及调查情况汇总表,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召开通知及结论书,房屋征收意愿征询公告及征询结果公告、公证书,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意见征求情况通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召开通知及评估报告,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2〕8号),《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张贴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需求,涉案项目列入宁波市鄞州区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该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涉案项目经建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证明,由被申请人确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并有95.85%的被征收人同意改建,被申请人对拟定的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予以公布,符合《征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收补偿方案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鄞州日报》进行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所需13亿元征收补偿资金已存入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产权调换房源明确且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省征补条例》第十六条、《市征补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内容符合法规规章规定。
申请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评估比准价格和产权调换面积补助等有异议。首先,关于评估比准价格。评估比准价格属于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专业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评估得出的价格,并非简单的同类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等同。因此,判断评估比准价格是否适当,既要考虑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比准价格,也要考虑调产房屋的评估比准价格。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除了需要考虑评估比准价格,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政策性补偿、补助等。申请人简单地将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的预评估比准价格与其房屋处所地段等市场因素进行比较,即质疑涉案项目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关于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市征补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一定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补助。补助的具体规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因此,无论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还是市政府规章,均赋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具有制定补助办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助的职权。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28号),对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内容予以明确,合法有据。第三,申请人主张固定的安置房地块侵害其合法权益,并以征收意愿征询过程中未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进行说明等为由主张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于法无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第25号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鄞政发〔2022〕25号《关于轨道交通7号线(体育馆站-曙光路站区间、曙光路站)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