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丹等8人与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甬政复〔2022〕352号)

来源:复议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11-01 10:30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2352

 

申请人徐某丹等8人。

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某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象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某丹等8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20229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象山县人民广场周边区块改造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象征拆〔2021〕第1号),拆迁范围包括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村民的宅基地、村委会办公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村中的道路用地和水塘占地以及规划红线内的耕地、水田等集体土地。申请人作为下半河村村民,有与其他村民获得同等分配补偿款的权利,但始终没有分得任何征地补偿款项。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收到申请后,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也未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下半河村外嫁女,其户籍应迁未迁出,所涉及的家庭在本次房屋拆迁中均与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得到了补偿安置。申请人认为其作为下半河村村民,有与其他村民获得同等分配补偿款的权利,委托律师申请公开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情况告知书》(象依申请2022〕18号,以下简称《18号告知书》),虽因内部流转问题存在超期答复的程序性瑕疵,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8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EMS邮寄面单显示,收件人为“李*东”(象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为李晓东县长),收件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后堂街21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并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字样。2022年8月1日,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该邮件。因流转原因,直至2022926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对该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另查明,一、被申请人在其官网发布的《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载明:县政府办公室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象山县人民政府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工作机构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后堂街21号。二、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18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等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范围,土地征收工作由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由象山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实施,建议申请人向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象山县房屋征收中心进行申请,并提供了相应地址及联系电话。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及可以公开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等政府信息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EMS邮寄信息查询截图、授权委托材料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18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EMS邮寄信息查询截图、《情况说明》《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收到该申请,但直至2022年9月26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既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所称超期答复系因内部流转问题所致,不属于耽误法定答复期限的正当理由。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收到群众来信后,首先应当区分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按照法定或规定程序进行相应处置流转。综上,本案依法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鉴于被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期间,即2022年9月29日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故已无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之必要。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象山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徐丹丹等8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