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2〕316号
申请人:马某丽。
被申请人: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马某丽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举报不予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依法作出处理,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宁波市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宁波二院)违反《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举报及相关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违反了法定职责,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2年6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举报内容涉及申请人2001年12月27日至2002年1月25日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即宁波二院)住院期间的“血浆置换术”引起的一起医疗纠纷案,相关争议已在2017年至2018年间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故被申请人按照一般信访流程于2022年9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其相关事实情况。该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6日,申请人马某丽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宁波市第二医院违反《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举报”,并附具“住院病案首页、内科入院病人评估表、血液净化记录表2份、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住院小结”等材料。2022年6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申请人在举报信中称:“2001年12月27日,马某丽入住宁波二院,至2002年1月25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40835.35元。期间血浆置换术治疗2次,每次7200元,花费血浆置换术治疗费14400元。事后发现,宁波二院违反了《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特提出举报,请求立案调查。一、违反病历管理规定。(一)伪造病历。1.伪造马某丽的身份信息。马某丽身份证号为330203××××××××0328,宁波二院病案首页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却是330203××××××066……。2.伪造治疗项目。2001年12月27日,马某丽入住宁波二院,至2002年1月25日出院。期间血浆置换术治疗2次,但治疗记录的却是血液透析2次,收费记录上是血液透析术2次……。(二)治疗记录不全、不准确、不规范。1.血液净化记录上第1次透析时间是2002年1月1日,透析次数1,透析开始时间6时,结束时间未写,透析者未签名。2.在第二次血浆置换术治疗中发生了大出血的医疗事故,当天,并因大出血进行了输血抢救,但此次输血抢救,至今未查到相关的记录。3.2002年1月1日和1月3日进行了2次血浆置换治疗,住院小结上却称12月31日和1月3日进行了2次血浆置换治疗。(三)特殊治疗未经同意。在第二次血浆置换术治疗中发生了大出血的医疗事故,当天,并因大出血进行了输血抢救,但这次输血抢救,未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四)违反病案借阅规定。今年五一节前,因对病历存在疑问,到宁波二院病案室复印病历……,工作人员说病历未找到。节后联系,病历室答复称找到了马某丽病历的档案袋,但档案袋内无病历,病历不知去向。查2002年1月3日血库等部门关于当天马某丽的用血记录未查到。二、违反投诉处理规定。因血液净化记录表相关内容有疑问,血透者签名不清及要求了解2002年1月3日当天大出血输血情况,病历室未解决,让找医务科,找到医务科称不归医务科管,让找质监科,质监科称不归质监科管,让找医患办公室,医患办公室叫向法院起诉,结果不了了之。综上,宁波二院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因被申请人未在60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就上述举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书载明:“......(一)关于伪造马某丽身份信息的情况。院方在病历中记录的身份信息,均根据患方当时告知的信息书写记录,不存在伪造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因为当时实际住院的患者为马某梅,所陈述的信息不一致,不排除是患方提供信息有误所致。(二)关于伪造治疗项目的情况。反映病历中记载了“血液透析术”,而实际进行的是“血浆置换术”问题。当时患方明确知晓做的是血浆置换术,最终收费也是按照血浆置换术收费,医嘱中记载的也是血浆置换术。《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中记载的血液透析术是由于当时收费系统无血浆置换术收费项目造成。上述情况马某丽已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且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确定。本次举报属于重复举报。(三)关于患者大出血的情况。血浆置换需要使用大量血浆,血浆虽为血液制品,但并不是大出血时需要使用的“红细胞悬液”,患者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大出血情形。(四)关于病历记载时间的情况。出院小结中书写患者血浆置换时间与实际时间有出入为医生书写时笔误所致。1月1日血液净化结束时间复印件中确实未显示,但该情况未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五)关于病历原件的相关情况。经查,因患者诉讼原因,院方于2012年将住院病案全程病历交给法院后,法院是否将原件归还院方,目前法院和院方均未找到相关记录。你反映的关于院方“违反病案借阅规定”的问题,被申请人正在调查中。二、被申请人的提供的(2004)甬海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07)甬海民一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07)甬民一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申××××号民事裁定书等表明,2001年12月27日,马某丽陪同其姐马某梅以“马某丽”的名义在宁波二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马某梅以“马某丽”的名义接受相关治疗。至2002年1月25日出院,马某梅一直未告知医院其并非“马某丽”,马某丽及其丈夫曹某成明知马某梅以“马某丽”的名义住院治疗,但均未向医院提出异议。期间,马某梅共花费医疗费40835.35元,其中两次血浆置换治疗费用14400元。马某丽预交医疗费31000元,出院时欠宁波二院医疗费用9835.35元。对该欠费争议,法院判决由马某丽向宁波二院支付并执行完毕。诉讼过程中,宁波二院向法院提交了病历记录、临时医嘱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单、用药清单、住院收据、现金结算清单等全套病历证据材料,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曹某成)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于血浆置换术争议,法院认为马某丽明确知道的是行血浆置换术,医嘱单等也体现为血浆置换术,且最终收费也是按照血浆置换术收费,无证据证明宁波二院存在欺诈和侵犯知情权的事实。三、申请人曾于2011年5月13日、2015年10月8日、2022年4月10日多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控告或举报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对宁波二院或其工作人员起诉申请人支付马某梅住院治疗期间的欠费、将涉案病历中血浆置换名称篡改或涂改为血液透析术等行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分别于2011年5月26日、2015年10月13日、2022年4月20日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控告或举报事项其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对相同事项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宁波市第二医院违反《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举报材料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要求对宁波市第二医院违规收费和伪造证据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控告材料及回复材料、关于要求对陈某来、袁某失职渎职予以查处的控告材料及回复材料、关于宁波市第二医院篡改(涂改)病历资料的举报、马某丽病员鉴定意见、宁波二院内四科2002年4月10日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该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期间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临时医嘱记录单3份、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住院病人费用分类汇总、宁波二院内四科2002年6月19日出具的关于马某丽病员血浆置换治疗收费核实情况、不予受理告知书、(2004)甬海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07)甬海民一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07)甬民一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关于宁波市第二医院违反《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举报材料及邮寄凭证、关于马某丽病历复印情况的说明、起诉状、诉讼材料收据、民事调解笔录、住院病历资料复印申请单、立案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第十一条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据此,对于医疗纠纷,患者可以通过医患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也可以通过投诉,由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不负有直接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与宁波二院的涉案医疗欠费纠纷已经法院审查终结并已执行完毕;对于涉案血浆置换术的争议,法院已认定申请人知情,且医嘱单等也体现为血浆置换术,最终收费也是按照血浆置换术收费,宁波二院不存在欺诈和侵犯知情权的事实;对于涉案病历书写是否规范的争议,申请人已通过相关诉讼程序进行了质证,且不存在因病历书写不规范而损害申请人权利的情形;对于申请查阅涉案病历的争议,虽然宁波二院告知申请人原始病历无法找到,但由于申请人已在原诉讼程序获取并保存了相关病历资料,该查阅申请实质属于重复申请,宁波二院无法提供原始病历资料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无论是此前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对宁波二院或其工作人员起诉申请人支付马某梅住院治疗期间的欠费、将涉案病历中血浆置换名称篡改或涂改为血液透析术等行为予以查处的举报,还是本次2022年6月7日“关于宁波市第二医院违反《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举报”,实质是申请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意图通过行政程序重复提出质疑。对此,被申请人依法不负有处理的职责,被申请人通过信访答复予以解释说明,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马某丽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