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2〕454号
申请人:应某林。
被申请人:宁海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应某林请求撤销宁海县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7日作出的宁政信开告〔2022〕第3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35号告知书》),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内容:1.请公开邬某樵户安置房产的政府信息(土改);2.同期政府按照土改政策给邬某樵(应某林丈夫祖父)另行安置了房产到位之后的确权登记政府信息;3.土改的安置房屋与最后确权登记(1990年)并不一致,请公开历史沿革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没有将有关情况明确告知,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有关邬某樵户安置房产等信息。经审查并依法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35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档案、不动产登记信息,建议其按照《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明确告知有关情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邬某樵户安置房产的政府信息(土改);2.邬某樵户安置房屋到位之后的确权登记政府信息;3.土改的安置房屋与最后确权登记(1990年)并不一致,请公开历史沿革政府信息”,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宁依延期〔2022〕3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延期答复。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分别以“邬某樵”“土改”“土地改革”“确权”“沿革”“房产证”“土地证”为关键词在“宁海县公文管理系统”中对县政府全部年份的公文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所显示的2002年至2022年相关信息来看,均无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同时,经向宁海县档案馆、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宁海县档案馆存有城字第1753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其中载明户主邬某樵、人口18、房屋共5间半)和(62)宁办字第254号《关于邬家和原农业银行房子管理问题的批复》;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档案中存有宁海县公有房屋来源及沿革说明书(1990年),其中载明宁海西大街75弄×号邬家公房的来源及沿革。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35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家档案、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请依照《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出于便民考虑告知,宁海县档案馆地址:宁海县学勉路319号,联系电话:057********22;宁海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宁海县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20。”当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相关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甬政信核〔2022〕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载明,申请人反映的宁海县西大街75弄×号房产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过程中被没收,同期宁海县人民政府按照土改政策给邬某樵整个家庭共18人另行安置了房产(该房产土改时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号为字第×号);1954年起被没收后的邬家公房一直由中百公司管业使用,后根据(62)宁办字第254号文件由县房管部门于1966年接管,直至2015年该处房屋被征收;1990年经原宁海县城乡建设环保局认定的《宁海县公有房屋来源及沿革说明书》对邬家公房的来源情况作出说明;1991年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城字第×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系第二联,其所载信息与字第×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基本一致。三、《关于宁海县公文管理系统及档案情况的说明》载明,宁海县公文管理系统于2007年启用,县政府及县府办公文均以电子形式在该系统中流转,2011年以前的文件可检索标题但无法下载文件内容,之后的文件可下载内容;宁海县政府目前仅保存2017年之后的纸质文件,2016年以前的文件纸质档案交于宁海县档案馆管理;宁海县公文管理系统中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四、申请人曾于2022年9月向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案涉政府信息,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告知书,向申请人公开了邬某樵土改土地房产所有证(字第×号)和西大街75弄×号沿革说明书(1990年)两项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35号告知书》、宁政信查〔2021〕3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群众反映问题调查结果反馈单》、宁建依申请〔2022〕1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字第×号《土地房产所有证》、1990年宁海县公有房屋来源及沿革说明书(宁海西大街75弄×号邬家公房)4页、(62)宁办字第254号《关于邬家和原农业银行房子管理问题的批复》《要求按国家落实政策请求》《关于要求落实政策归还自住房的申请报告》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宁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宁依延期〔2022〕3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宁海县档案馆保存的城字第×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及文件2份、馆藏资源管理系统检索截图4页、宁海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保存的公有房屋来源及沿革说明书(宁海西大街75弄×号邬家公房)4页、《35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甬政信核〔2022〕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宁政信查〔2021〕3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关于宁海县公文管理系统及档案情况的说明》及公文管理系统检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邬某樵根据土改时期政策所获安置房产相关的确权登记、历史沿革等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其公文管理系统未查找到相关信息,但查询到宁海县档案馆馆藏档案中以及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档案中存有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故,对于档案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获取方式,《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作出了特别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而不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
综上,被申请人经审核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35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国家档案、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建议其按照《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35号告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海县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7日作出的宁政信开告〔2022〕第3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