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芳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甬政复〔2023〕422号)

来源:复议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11-01 11:33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3422

 

申请人:蒋某芳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蒋某芳不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以下简称海曙分局”)202382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39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被申请人反映,申请人从上海迁入后仓村100号整整有60多年,但作为户主竟然不是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人,后仓村100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主体不一致,以及存在一宅二户的问题,请求对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重进登记确权。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转送至海曙分局进行处理,海曙分局告知申请人案涉房屋的土地登记确实存在疑问,建议申请人申请更正登记,后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海曙分局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海曙分局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重新登记确权。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及其丈夫王某德委托女儿王某向被申请人信访反映后仓村×××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问题,要求进行重新确权或变更。经海曙分局调查了解,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登记一处是基于王某德及其代书的王某远的申请进行的,另一处是基于王某东(王某德大儿子)的申请办理的,如果存在登记错误,应当依法由申请人申请更正登记,而非申请人所述的重新确权或变更,故海曙分局于2023年5月15日告知王某应由双方当事人至海曙分局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但相关当事人并未申请办理更正登记。2023年7月17日,王某再次进行信访,要求就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事宜查实错误。2023年8月2日,海曙分局作出被复议的《告知书》,告知其相关当事人可以提出更正登记申请,但申请材料要符合申请要求才能受理。该《告知书》系信访答复行为,且其内容仅仅是对如何办理更正登记的过程性、指引性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作出任何新的处理,即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王某德系夫妻,王某东(2017年6月19日死亡)、王某南系两人儿子,王某系两人女儿,王某远系两人孙子。2023413日,申请人及其丈夫王某德委托女儿王某被申请人信访反映因后仓村新农村改造,对村民的宅基地房屋进行拆迁并安置。发现以下问题:(1)海曙区石碶街道后仓村×××号土地证被王某远领走了;(2)拆迁办的房屋拆迁协议也被王某南代其儿子王某远签名了,持证人无权签协议,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3)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以‘一户一宅’确权,该宅基地出现了一宅二户和所有权分配的问题,并提交了申请书及蒋某芳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王某德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王某德的鄞县石碶公社后仓大队精减压缩人员调查登记表、王某德的支援农业还乡证明、鄞县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综合表、房屋拆迁合同、王某东无证件用地具结书、王某东招工文件及户籍迁移存根、后仓村户口登记表、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石碶派出所证明等材料,申请对后仓村100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重新确权或变更。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反映的上述问题转送至海曙分局进行处理2023515日,海曙分局作出《告知书告知王某“经实地调查和查阅历史档案,该房屋的土地登记确实存在疑问。希望双方当事人收到本回复之日起15日内,共同申请更正登记(联系人:谢主任,地址:广安路78号207办公室,电话:8××××××6)。我局将根据申请及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王某王某收到上述告知书后,至海曙分局咨询并领取《依申请更正登记服务指南》《海曙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具结审核表》,但因缺少办理更正登记的必要材料未能办理更正登记2023717日,王某再次要求被申请人对其4月份反映的后仓村×××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问题进行处理。2023年8月2日,海曙分局作出《告知书》,告知王某:“您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我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受理,但申请材料必须齐备。根据更正登记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当初该房屋的土地登记是以村、镇盖章确认的无证件用地具结书为权属来源依据办理的。您现在对此具结书内容有异议,应当村、镇重新调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期间,您向我们反映在收集村、镇调查意见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为此我分局于2023年6月27日专门复函给村镇,希望他们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同时还进行了电话联系。村、镇调查意见是受理更正登记的必备件,希望您尽可能向村镇出示有力证据并说明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2023年8月4日,海曙分局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2001年7月18日,王某东出具《无证件用地具结书》,其中载明:建房时间及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石碶后仓村,建房时的土地类型及占地面积为宅基地、32.1平方米,原房建造以来无扩建或翻建,办理土地申报要求、面积及用途为住宅。同年8月30日,属地村、镇对上述具结书予以盖章确认。2001年,王某东取得鄞宅集(2001)17-×××6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载明:土地使用者为王某东,土地坐落于石碶街道后仓村东边,使用权面积32.1平方米,建筑面积59.3平方米,建筑物权属为王某东所有。二、2001年7月18日,申请人丈夫王某德出具《无证件用地具结书》,其中载明:建房时间及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石碶后仓村东边(1981年建平房1间),建房时的土地类型及占地面积为宅基地、150.5平方米,原房建造以来无扩建或翻建,办理土地申报要求、面积及用途为住宅、150.5平方米。同年8月30日,属地村、镇对上述具结书予以盖章确认。2002年,王某德及其孙子王某远取得鄞宅集(2002)17-×××2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载明:土地使用为王某德、王某远,土地坐落于石碶街道后仓村东边,使用权面积150.5平方米,建筑面积127.4平方米,建筑物权属为王某德20%、王某远80%,持证人王某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告知书2份、《无证件用地具结书》《迁移证存根》《职工介绍信》《新招工人录用通知书》、户口簿登记页4页、《证明》《户口登记表》《鄞县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综合表》《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宗地草图》《宗地平面图》《后舍村房屋分布现状图》《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无证件用地具结书》《卷内文件目录》《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不再受理告知单》《函》《依申请更正登记服务指南》《海曙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具结审核表》《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群众来访接待登记表》3份《申请书》、实地调查照片5张、短信截图、2023年5月15日《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023年8月2日《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不再受理告知单》、王某德王某远《鄞县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综合表》《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宗地草图》《宗地平面图》《后舍村房屋分布现状图》《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无证件用地具结书》《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王某东鄞县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综合表》《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无证件用地具结书》《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宗地草图》《宗地平面图》《后舍村房屋分布现状图》《地籍调查表》《无证件用地具结书》;宁波市行政复议局制作的《听取意见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其基本条件之一是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本案中,针对申请人2023年4月反映的石碶后仓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问题以及要求进行重新确权或变更问题,海曙分局经实地调查和查阅历史档案2023515已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予以解释说明申请人本次申请行政复议,针对的是海曙分局于202382再次依申请人的请求作出的《告知书》,该《告知书》系对2023515告知内容的解释说明未对申请人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不符,依法应予驳回。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蒋某芳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