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辉与慈溪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甬政复〔2023〕502号)

来源:复议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11-01 11:37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3502

 

申请人:沈某辉。

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沈某辉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2日作出的慈政信开告〔2023〕1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102号答复书》),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家庭土地被征收,于2023年10月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1.沈某飞家庭的0.08亩自留地和0.224亩承包地(位于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地上树木的评估报告;2.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后,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提供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慈土资告〔2013187)并不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告仅仅是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过程性环节,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依法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编制时间应当在公告并征求完意见之后,内容是充分吸收了群众意见的,而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告仅仅是行政机关单方意见的表述,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大相径庭。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既未告知不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不提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平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102号答复书》,并于当日将答复书与案涉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并通过电子邮箱送达给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等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通过公告对外进行公示,公告后经批准但未发生修改的,并未规定需要再次公告。案涉土地征收属于慈溪市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建设用地批次,原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28日提请被申请人批复案涉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批复同意。被申请人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原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一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其门户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沈某飞家庭的0.08亩自留地和0.224亩承包地(位于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地上树木的评估报告;2.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电子邮件”,信息的获取方式为“邮寄、电子邮件”,电子邮箱为“4×××××××0@qq.com。因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包含在慈溪市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内,被申请人分别以“沈某飞”“评估报告”“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关于市二0一二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等为关键词检索档案管理系统,检索到“《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慈土资告〔2013〕187号,以下简称《187号公告》)”“《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要求批准慈溪市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慈土资〔2013〕66号,以下简称《66号请示》)”“《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慈溪市2012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慈政函201369号,以下简称《69号批复》)”等信息,但未检索到评估报告相关信息。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102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一、关于‘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上述信息的相关材料复印件(详见附件)。二、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您所申请的‘沈某飞家庭的0.08亩自留地和0.224亩承包地(位于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地上树木的评估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您告知上述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故无法提供。”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及《187号公告》发送至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187号公告》并非案涉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2013年5月23日,原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作出《187号公告》,其中载明:“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浙土字C2012-0054……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用地位于观海卫镇新泽村,东临规划路、南临规划路、西临规划路、北临慈观海卫201111#-1地块。列入慈溪市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建设用地,该项目需征收面积详见下表……耕地6.4495公顷、其他农用地0.1303公顷,合计6.5798公顷。该地块中农用地(除林地)、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为4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5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亩,林地、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减半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种类、数量按实计算,其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按《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慈政办发〔2009〕22号)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被征地农民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地农民养老保障。有关内容详见下表……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拟开发用途商住,座落观海卫镇新泽村,土地补偿费251.6773万元、支付方式转账,安置补助费231.9380万元、支付方式转账,合计483.6153万元,农业人口164人、劳动力人口131人,安置途径一次性货币安置……。”2.2013年6月28日,原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人提交《66号请示》。其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载明:“慈溪市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建设用地需征收横河镇东畈村等5个镇18个村的集体土地26.5552公顷……经我局对被征地村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价”计算。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1.慈横河II201206#地块……15.慈观海卫I201201#,被用地单位观海卫镇新泽村,征收耕地6.4495公顷、其他农用地0.1303公顷,合计6.5798公顷……所征收土地位于观海卫镇新泽村,东临规划路、南临规划路、西临规划路、北临慈观海卫Ⅲ201111#-1地块……28.慈匡堰I201206#地块……二、征地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及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9〕1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调整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的通知》(慈政办发〔2012〕4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被征地农民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情况见下表……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拟开发用途商住,座落观海卫镇新泽村,土地补偿费251.6773万元、支付方式转账,安置补助费231.938万元、支付方式转账,合计483.6153万元,农业人口164人、劳动力人口131人,安置途径一次性货币安置……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种类、数量按实计算,其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按《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慈政办发〔2009〕22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2013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69号批复》,同意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关于印发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9〕17号)第十九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征收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征收林地、未利用地按照征收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一半进行补偿。附件1《各镇(街道)、杭州湾新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表》载明:观海卫征地补偿费49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5500/亩,安置补助费23500/亩。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调整土地征收补偿年支付标准的通知》(慈政办发〔2012〕47号)第一条规定,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持不变,仍按照《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慈政发〔2009〕1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5.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提供2份情况说明,其中载明: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沈某飞家庭的0.08亩自留地和0.224亩承包地(位于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地上树木的评估报告”。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慈溪市用地档案的保存单位,所有用地档案通过杰思科档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涉案征地项目资料均保存在该系统管理的用地档案内。被申请人分别以“沈某飞”“评估报告”“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关于市二0一二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等为关键词在上述系统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信息所涉征收土地属于慈溪市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建设用地批次,《69号批复》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含该地块,内容与《187号公告》一致,故向申请人提供了《187号公告》。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102号答复书》及附件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102号答复书》及附件信息、电子邮件送达截图、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截图、关于要求批准慈溪市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及其批复、情况说明2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沈某飞家庭位于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的土地上树木的评估报告及慈观海卫I201201#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首先,关于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根据案涉地块的信息特征检索相关的用地档案系统后未检索到相应信息,且评估报告一般由征收业务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无依据表明被申请人在履行土地征收职责过程中应当制作、保存或获取该信息,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案涉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慈溪市201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四)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共涉及5个镇18个村28个地块,但各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未单列。而《187号公告》虽为批前公告,但其系针对案涉地块所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内容与被申请人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一致。故,被申请人将《187号公告》提供给申请人,虽信息载体与被申请人批准的方案存在差异,但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对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未产生实际影响。综上,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请求撤销102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2日作出的慈政信开告〔2023〕10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