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3〕40号
申请人:付某福。
被申请人: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付某福不服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2月6日作出的甬前办依申请〔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2号答复书》),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公开政府信息,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宁波前湾新区伊水湾花苑业主代表。为维护全体业主权益,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前湾新区政府与开发商宁波市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署的协议材料,被申请人以该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地区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政府信息均应予公开。被申请人在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句可能危及地区社会稳定并不能免除其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前湾新区政府与开发商甲公司签署的协议材料”。针对该信息是否公开问题,被申请人委托宁波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高风险,建议不予公开”。经审查并依法延长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地区社会稳定,决定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描述为“我们是杭州湾新区伊水湾花苑业主,开发商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不信守当初承诺......业主在与开发商沟通逾期交付时,开发商透露湾区之门商业体之所以未继续建造,原因是杭州湾新区政府许诺的招商或投资没有到位,政府如果有许诺招商或投资,请提供前湾新区政府与开发商甲公司签署的协议材料”,所需信息用途为“法院诉讼需要”,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电子邮箱为“×××××××××@qq.com”。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湾新区办公室)作出甬前办延期告知〔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3年1月,乙公司(具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质)出具《宁波前湾新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协议书信息公开社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编号:NBHZ-ZX22WP110)。该报告载明,决策名称“宁波前湾新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协议书信息公开”,决策评估主体“前湾新区办公室”,决策评估实施单位“乙公司”,决策内容“拟对被申请人与甲公司等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协议书进行信息公开”,评估结论风险等级为“高风险”,建议“不予实施宁波前湾新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协议书信息公开决策”。2023年1月11日,前湾新区办公室组织前湾新区政法委、前湾新区财政局等部门及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召开案涉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会,会议同意上述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同意报告通过评审。2023年1月12日,上述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按规定予以备案。2023年2月6日,前湾新区办公室作出《2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地区社会稳定,本机关依照《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为不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次日,前湾新区办公室将该答复书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电子邮箱。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号答复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截图、《宁波前湾新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协议书信息公开社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编号:NBHZ-ZX22WP110)、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表、审批表2份、甬前办延期告知〔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电子邮件发送网页截图、甬前办依申请〔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电子邮件发送网页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评审会记录、备案表等证据证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是否予以公开,其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专门组织了社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公开该信息社会风险等级为高风险。被申请人据此决定该信息不予公开,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其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没有证据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公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2月6日作出的甬前办依申请〔202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