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章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甬政复〔2023〕43号)

来源:复议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11-01 12:10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3〕43

 

申请人:朱某章。

委托代理人:兰某玲,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朱某章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作出答复,于20232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因“划船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被征收,并于2022年6月1日与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及百丈街道拆迁办公室签订《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在签订该协议前的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多次提出申请人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其他住户多10.34平方米,要求征收部门对该多出的面积额外进行评估补偿,但至今未得到补偿。申请人认为既然无法就上述问题与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且征收补偿工作已经告尾,那么对于该遗留问题,依法应由征收主体进行协调并作出处理,遂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征收补偿申请书》,但至今未得到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法定征收主体,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不得怠于行政,其行为已然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首先,被申请人已委托征收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以信函的方式进行了回复,并已送达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次,申请人要求对案涉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鄞州区百丈街道荷花庄75号×××室房屋,因划船社区未来试点创建项目列入征收范围内。2022年6月1日,申请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根据《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的通知》(甬征估委20211)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房屋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未超过按标准容积率(1.5)计算的土地面积,无需评估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征补决定的前提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两种情况,而本案申请人已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且协议已在履行过程中,故要求被申请人再次作出征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划船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22〕14号),对沿甬港南路东西两个地块的部分房屋予以征收,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总户数约4835户,总建筑面积约35.2万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街道拆迁办公室;签约期限为90日,在签约期限内所有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申请人所有的鄞州区百丈街道荷花庄75号507室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不动产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面积17.2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0.85平方米。2022年6月1日,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街道拆迁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编号:鄞政发202214-0295)。协议载明,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未经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划船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公告》,截至2022年6月21日,案涉项目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达到被征收人总户数的80%,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即日起生效。

202211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征收补偿申请书》。申请事项:请求对申请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荷花庄75号507室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多次向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街道拆迁办反映,其他住户公摊的土地面积均是6.9平方米,而申请人是17.24平方米,该土地面积是出让所得,应该对多出的10.34平方米土地面积额外进行评估补偿。但征收部门对申请人的补偿,是按照其他住户统一的6.9平方米进行计算补偿。申请人认为该补偿结果不公平,遂多次反映,却被相互推诿。《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现依法向贵府提出书面补偿申请,请求公平公正作出裁定。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另查明,一、申请人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补办)》(编号:3302012019A22字第4938号)显示:2019年2月11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出让宗地落于荷花庄75号×××室,宗地面积为17.24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2120元,每平方米703元。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浙(2019)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显示:申请人房屋坐落于荷花庄75号×××室,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出让/房改房”,用途“住宅用地/住宅”,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17.24m2/房屋建筑面积60.85m2”。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和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的回函等显示:2022年11月9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致函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称受申请人的委托,希望就申请人与征收部门存在的案涉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进行协商;2022年11月28日,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作出函并于2022年12月5日送达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称征收实施单位已多次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提出相关方案。如其始终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征收补偿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302012019A22字第4938号)、不动产权证书[浙(2019)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编号:鄞政发202214-××××)、授权委托材料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划船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22〕14号)、补偿协议生效公告、《征收补偿申请书》及邮寄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浙(2019)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私有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编号:鄞政发202214-××××)、北京某律师事务所2022年11月9日的《律师沟通函》以及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2022年11月28日的回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第十八条规定,超标准容积率土地面积(也可叫多余土地)是指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超过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土地面积。超标准容积率土地的价格评估公式为:超标准容积率土地的价格=(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土地面积)×楼面地价×容积率×综合费用修正系数。前款各项参数应当遵循以下技术标准:(一)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土地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占地(或水平投影)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占地(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住宅用地标准容积率为1.5;……。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至于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作为评估房屋价值的因素予以考虑,一般不作单独评估补偿,除非被征收房屋的土地登记面积超过了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土地面积。本案中,申请人房屋已由被申请人依法征收,且已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而申请人已签订补偿协议,又主张其被征收房屋土地登记面积大于其他住户且该部分土地面积系出让所得,并直接请求被申请人作出书面补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表明,其被征收房屋土地登记面积并未超过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土地面积,客观上也不存在单独评估补偿的情形。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作为被申请人房屋征收机构,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已作出了函并送达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补偿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朱某章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