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3〕347号
申请人:贺某英。
委托代理人:王某玲,系申请人贺某英儿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贺某英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2023年7月13日作出的仑政拆裁字〔2023〕5-3号《裁决书》(以下简称《3号裁决书》),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7月8日收到宁波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拆迁评估清单》一份,评估事项经三方二次核对,对于旧房实际测量面积72.67平方米和内部装修数量没有异议,但北仑区拆迁管理服务中心给予申请人的安置人数和安置面积明显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简介》规定的小户(1-3人)198.49平方米不符。对于裁决意见:第一,安置人口问题,除认定申请人户籍在拆迁地为可安置人口外,应增加申请人丈夫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安置,并请妥善考虑两个老年人的合理权益,身边需要子女照顾。同时请考虑申请人丈夫作为一个退休的转业军人的权益保障;第二,不能简单地以丈量的面积作为安置面积,应充分考虑房产置换后的公摊面积、得房率、安置人口数量、拆迁前后地段差异的补偿、宅基地退出的合理补偿等。安置面积要公平公正,充分协商。综上,请求依法予以撤销《3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3号裁决书》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3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案涉项目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审理查明,新碶街道太河路滚动开发6号7号地块已经依法征收,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经被申请人批准后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发布拆迁公告,申请人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申请人被拆迁房屋系祖传房屋,经两次丈量评估,被申请人将测量得出的最大建筑面积认定为可补偿安置面积(因申请人未配合装修估价,其房屋内装修及附属物未进行评估);申请人户籍在新碶街道星阳村案涉拆迁地块,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可安置人口。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认定事实,依据《拆迁条例》和《宁波市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仑政〔2010〕24号,以下简称《北仑拆迁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作出《3号裁决书》并依法送达。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依据不足。第一,申请人不符合拆迁立户条件。申请人系居民,没有审批宅基地建房资格,根据《北仑拆迁实施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其不符合立户标准。申请人需拆迁房屋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安置补偿面积,符合法律规定;第二,申请人丈夫不符合安置人口标准。申请人丈夫户籍未在新碶街道星阳村且未实际居住,根据《拆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其不得计入本次拆迁安置人口。综上,请求依法维持《3号裁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9]-000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宁波市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24.2758公顷。2020年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330206)A[2019]-000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宁波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42.3321公顷。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太河路滚动开发6号7号地块集体土地位于上述批准征收范围内。2022年3月14日,拆迁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仑征拆中心”)根据《拆迁条例》第九条规定,拟制仑拆方案(草)〔2022〕01号《新碶街道太河路滚动开发6号7号地块项目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拆迁实施方案(草案)》),确定拆迁范围为新碶街道太河路滚动开发6号7号地块项目拆迁规划红线内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7000平方米,拆迁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货币安置、调产货币组合安置三种方式任选一种,拆迁安置用房位于北仑区新碶街道高潮安置地块(期房)及小山村地块(期房),同时还确定了其他相关内容,申请人集体土地上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2022年3月17日,北仑征拆中心将该《拆迁实施方案(草案)》报请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以下简称北仑资规分局)审核,并提交了浙土字A[2019]-000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206)A[2019]-000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安置用地已经落实等相关材料。
2022年3月23日,北仑资规分局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发布仑自然资规征拆听告字〔2022〕01号《告知听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对《拆迁实施方案(草案)》享有听证的权利。2022年3月25日,北仑资规分局将上述公告在被申请人官网予以发布。2022年4月27日,根据部分被拆迁人的申请,北仑资规分局在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楼836室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申请听证的部分被拆迁人就安置房的位置、老年房票以及非住宅用房与文物的安置等问题提出质疑。对此,拆迁人当场进行了解释,明确老年房票不是年纪到就可以取得,还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涉及到文物的需要相关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评估核定;其他关于个人的拆迁赔偿政策问题可会后向拆迁办咨询。
2022年5月5日,北仑资规分局审核通过仑拆方案〔2022〕01号《新碶街道太河路滚动开发6号7号地块项目房屋拆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拆迁实施方案》)。同日,被申请人批准同意《拆迁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一、拆迁范围:新碶街道太河路滚动开发6号7号地块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涉及新碶街道星阳村陈徐家、徐贺家自然庄;二、补偿安置对象和条件:拆迁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四、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住宅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货币安置、调产货币组合安置三种方式任选一种,补偿安置政策按照《北仑拆迁实施意见》,补偿标准按照《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北仑区2021年)执行;五、安置用房安排:6号地块调产安置商住房期房位于北仑区新碶街道高潮安置地块,7号地块调产安置商住房期房位于北仑区新碶街道小山村地块;六、过渡方式和期限;七、搬迁期限:拆迁公告公布后30天内(具体以拆迁公告为准);八、补偿资金预算和落实。2022年5月6日,北仑资规分局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发布仑自然资规征拆〔2022〕01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新碶街道太河路滚动开发6号7号地块项目的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30天,起始日期为2022年5月7日)以及救济途径等,同时一并张贴该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
2022年5月7日,北仑资规分局在被申请人官网发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在规定报名期限内,宁波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一家评估机构报名。2022年5月11日,北仑资规分局确定某公司为项目评估机构。
申请人被拆迁房屋坐落于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村徐贺家×号(原地名为小徐家2幢×、×)。该房屋系申请人祖传房屋,其权属资料显示:1990年1月,申请人取得仑集建(89)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40.9平方米,用途住宅;1990年6月19日,申请人取得甬仑房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42.25平方米。申请人户籍资料显示,户籍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村,户号×××××××××,系非农业家庭户,户内人口1人,即申请人本人。
2022年11月24日,某公司对申请人被拆迁房屋出具甬某估(2022)新拆字第××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如下:申请人房屋面积71.26平方米,价值时点2022年5月6日,木平房金额23445元,合计金额23445元(房屋每平方米单价为329元,不含装修及附属物金额)。2022年12月23日,某公司将该评估报告公告送达申请人。2023年1月10日,北仑征拆中心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公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等进行公示,其中载明申请人被拆迁房屋面积72.26平方米、合法认定面积42.25平方米、可补偿安置面积42.25平方米(按证载面积),并告知被拆迁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进行核对,公示期限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9日。同日,某公司在拆迁范围内公示评估结果(其中申请人坐落于新碶街道星阳村的房屋,建筑面积71.26平方米,合计23445元,不包含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并告知被拆迁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进行核对或申请复核,公示期限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9日。申请人未就评估报告提出复核申请。
因拆迁人与申请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2月22日,拆迁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裁决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仑政拆裁字〔2023〕5号《房屋拆迁裁决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北仑拆迁中心提交的关于申请人房屋的拆迁裁决申请,通知申请人进行答辩。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将该通知书公告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2023年3月21日,因发现房屋建筑面积需要进一步查证,被申请人作出仑政拆裁字〔2023〕第5-1号《中止裁决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决定中止裁决。2023年7月12日,因中止因素消除,被申请人作出仑政拆裁字〔2023〕第5-2号《恢复裁决决定书》,决定恢复裁决。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作出《3号裁决书》,并于2023年7月13日送达申请人。裁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申请人被拆迁房屋可补偿安置面积为72.67平方米;二、申请人可选择货币安置、调产安置两种安置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安置。如选择调产安置,调产安置补偿总额为224397元,包括房屋补偿费23908元(329元/平方米*72.67平方米),购房资金2580元/平方米*72.67平方米=187489元,自行过渡预付6个月过渡费9000元,搬家费两次4000元,同时可得72.67平方米的购房凭证,持购房凭证购买政府定价市场运作的商品住宅(调产安置房源为期房,位于新碶街道小山村地块,基准价格3300元/平方米);如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总额为1399022元,包括房屋补偿费23908元,购房资金16280元/平方米*72.67平方米=1183068元,货币安置再增加15%补偿资金181046元,自行过渡6个月过渡费9000元,搬家费一次2000元;三、申请人应拆迁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在实际丈量评估后确定,由拆迁人支付给申请人;四、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其需拆迁房屋自行腾空并交拆迁人验收。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出具两份情况说明,其中载明:1.申请人应拆迁房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星阳村徐贺家5号(新碶街道富春江路以东),该房屋已列入新碶街道太河路滚动开发7号地块项目拆迁范围;2.申请人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42.25平方米(1990年登记),在星阳村地块模拟拆迁时丈量面积为72.67平方米(2021年7月8日),正式拆迁公告发布后经测绘面积为71.26平方米(2022年11月24日),产权登记面积与现面积有差距主要是由房屋阁楼、挑檐及测量标准误差等产生,在无充分证据显示申请人曾对房屋进行改扩建的情况下,应就高不就低,因此,被申请人裁决安置面积为72.67平方米有利于申请人;3.拆迁部门在公示申请人房屋权属及可补偿面积过程中出现了72.26平方米的数据,该数据为笔误。二、2021年7月8日,某公司就申请人被拆迁房屋作出03B-×××《房屋拆迁评估清单》,其中载明房屋面积为72.67平方米。三、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简介》(落款“新碶街道支大工作指挥部,2021年5月”,无印章)第二条“可安置建筑面积的核定”载明,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且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合法建筑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核定可安置面积:即小户(1-3人)198.49平方米……;对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实际合法建筑面积核定可安置面积,最高安置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四、根据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4月15日印发的《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北仑区全区商品房住宅基本造价为720元/平方米,新碶街道区域政府定价市场运作商品住宅基准价格为3300元/平方米,新碶街道富春江路以东区域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为17000元/平方米,新碶街道地段拆迁住宅用房的过渡补贴费为每月500元/人(不少于1500元/户),全区拆迁住宅用房的搬家补贴费为600元/人(不少于2000元/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3号裁决书》、仑政拆裁字〔2023〕第5-2号《恢复裁决决定书》、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居民户口簿有关页面、结婚证、转业军人证明书、房屋继承协议、入赘女婿证明、户籍迁入申请报告、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简介》、某公司房屋拆迁评估清单(2021年7月8日)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浙土字A[2019]-000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宁波市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情况汇总表》、浙土字(330206)A[2019]-000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宁波市2019年度计划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仑拆方案(草)〔2022〕01号《拆迁实施方案(草案)》、太河路滚动开发6号7号地块拆迁范围红线图、拆迁资金落实证明、安置用地落实证明、仑自然资规征拆听告字〔2022〕01号《告知听证公告》及现场张贴照片、被申请人官网发布截图、拆迁听证会参加人员签到单、听证笔录、仑拆方案〔2022〕01号《拆迁实施方案》、拆迁实施方案审批表、仑土征拆〔2022〕01号《北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审批意见书》、仑自然资规征拆〔2022〕01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仑拆具〔2022〕01号《新碶街道太河路滚动开发6号7号地块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及现场张贴照片、被申请人官网发布截图、仑自然资规征拆估〔2022〕01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报名公告》、评估申请书及资质证明材料、《评估单位评选议程》《评估单位产生参加人员签到单》《评估机构评选产生结果》《裁决申请书》、甬某估(2022)新拆字第03-17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房屋拆迁评估清单》、评估报告登报照片、《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及张贴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证明》《协商情况说明》、仑政拆裁字〔2023〕5号《房屋拆迁裁决案件受理通知书》、仑政拆裁字〔2023〕第5-1号《中止裁决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仑政拆裁字〔2023〕第5-2号《恢复裁决决定书》《3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2份、03B-×××《房屋拆迁评估清单》《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因拆迁人与申请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具有依法对双方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二、案涉《拆迁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本案裁决依据。案涉《拆迁实施方案》系根据《拆迁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拟定、审核、批准并公布,故可以作为本案裁决依据。三、被申请人作出《3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首先,关于安置人口。《拆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申请人的户籍资料显示,申请人被拆迁房屋户内人口仅申请人本人1人,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户安置人口1人,并无不当。申请人称应将其丈夫纳入安置人口等主张与《拆迁条例》规定不符。第二,关于可补偿安置面积。《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北仑拆迁实施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住宅用房,以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有关规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计户依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可审批建房建筑面积的村民,按每户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可安置面积;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不高于可审批建房建筑面积核定可安置面积。《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仑政〔2016〕66号)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建房以户为单位,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方可计入建房人口,非农业户籍人口原则上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建房。申请人被拆迁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仅42.25平方米,两次测绘测得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72.67平方米和71.26平方米,申请人作为非农业家庭户不符合农村村民审批宅基地建房条件。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被拆迁房屋系祖传房屋,并已按照最大测绘面积72.67平方米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已充分保障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权益。申请人主张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简介》的规定,小户(1-3人)可享受198.49平方米的可补偿安置面积,即使按照该规定,明确的是“对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实际合法建筑面积核定可安置面积”。故申请人对可补偿安置面积所提异议,亦不能成立。第三,关于补偿安置内容。《北仑拆迁实施意见》第三十条规定,被拆迁人选择调产货币组合安置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可安置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其中选择调产安置面积不得少于90平方米。因申请人不符合选择调产货币组合安置的条件,被申请人在裁决中提供货币安置、调产安置二种补偿安置方式供申请人选择,每种安置方式均包含依法应当予以补偿的内容,各项补偿和补助标准明确、内容具体,同时明确因未能入户测绘评估,被拆迁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在实际丈量评估后确定,符合《拆迁条例》《拆迁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四、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裁决书》,程序合法。拆迁人提出裁决申请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和可补偿安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与申请人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协商。被申请人受理裁决申请后,按规定通知申请人进行答辩,经依法中止裁决、恢复裁决程序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并送达申请人,符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3号裁决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2023年7月13日作出的仑政拆裁字〔2023〕5-3号《裁决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