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4〕34号
申请人:杨某仁。
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杨某仁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22日作出的依申请答〔2023〕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54号答复书》),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黄贤村,为了解自己房产的信息,申请人于2023年9月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17项信息。2023年10月3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延期答复告知书》。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54号答复书》。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信息,被申请人仅提供了2014年调整完善版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其他信息均未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4、5、6项信息,属于被申请人掌握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3、7-17项信息,被申请人以不存在为由回复无法提供。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不成立。首先,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为“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从2004年到2023)”,该时间段对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旧版本奉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已经主动公开,告知其获取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宁波市奉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属于公开范围,已向其提供该政府信息,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其次,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4、5、6项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信息(用地性质)属于业务咨询内容,告知其对该咨询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可进一步咨询,并告知了咨询途径,符合《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信息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公开范围,已向其提供该政府信息。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等其他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不予公开。出于便民考虑,告知其按照执法案卷查询相关规定,现场查阅与其相关的案卷,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信息属于司法文书,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故不予处理。第三,关于申请人申请的第3、7-17项信息。申请人申请的第3项信息(土地变更手续),因黄贤村案涉地块一直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从未进行过土地性质变更,不存在土地变更手续,故答复该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第7-17项信息,因黄贤村案涉地块未曾进行征地报批,被申请人也未制作、保存关于案涉地块的用地预审、用地审批、集体土地转国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出让方式等有关信息,也未进行航拍,故告知上述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54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黄贤村,因被以贴封条的形式查封,无法正常居住……该行为系裘村镇政府根据奉化法院的生效裁定书作出的执行行为。现申请公开关于黄贤村的以下信息:1.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从2004年到2023年);2.黄贤村范围内房屋、土地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土地变更手续;4.用地性质;5.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42、144、145、146、147、148、149、15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行政处罚告知书》原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范围、位置(包括区位图),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范围和位置(包括区位图)、恢复土地原状的范围和位置(包括区位图)、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范围和位置(包括区位图),违法用地现场照片、现场勘测材料(笔录)、违法用地测绘成果表、违法用地建设范围内的地类情况认定;6.贵局就黄贤村范围内的房屋或土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土地位置及范围(包括区位图);7.用地预审文件、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8.项目用地性质、用地具体位置及项目规划详图(含规划红线);9.用地划拨手续或“招拍挂”手续及土地供应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10.土地征收决定;11.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及相关调整和修改文件;12.土地区位、权属、用途、附属物等调查结果及相关公告;13.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及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有关文件及公告;1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15.决定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有关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及相关批准文件或决定;16.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和结果的公证文件;17.黄贤村2004年至2023年的航拍图”,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电子邮件、光盘”,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电子邮件”。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甬奉自然资规政依申请补〔202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范围模糊,请其告知所需信息的具体房屋所在点位、门牌号或对信息特征更进一步描述。2023年9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明确其提出申请的房屋所在小区如下:1.九龙望海山庄;2.蟠龙寺西3号;3.张铁岙梦里水乡;4.张铁岙上林墅院或张铁岙上林别墅;5.商园小区;6.森林府邸;7.田沙湾10号地块。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依申请延答〔2023〕第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2023年11月7日,宁波市奉化区统一征地服务所就案涉17项信息检索及查阅情况向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其中载明“……经检索和查阅相关资料,第1、2、3、4、5、6、9、17项申请事项并非本单位法定职责;而上述申请公开的黄贤村相应范围的土地,并未进行过报批,故第7、8、10、11、12、13、14、15、16项申请内容不存在”。被申请人分别以“土地利用现状图”“黄贤村”“黄贤”“航拍”等为关键词检索相关档案管理系统,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第3项(土地变更手续)、第9项(用地划拨手续或“招拍挂”手续……)及第17项(黄贤村2004年至2023年的航拍图)等信息。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54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的第1项政府信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信息旧版本奉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为主动公开内容,已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为主动公开内容,已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http://www.fh.gov.cn/art/2020/4/29/art_1229107379_47151546.html可下载获取;土地利用现状图,具体指《宁波市奉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该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予以公开,现将政府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1附后)。您申请的第2项政府信息,经与您电话沟通补正确认您需要的是补正地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指1.九龙望海山庄(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56号)2.蟠龙寺西3号(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47号)3.张铁岙梦里水乡(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42号)4.张铁岙上林墅院或张铁岙上林别墅(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42号)5.商园小区(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45号)6.森林府邸(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48号)7.田沙湾10号(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50号),该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予以公开,现将政府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2附后)。您申请公开的第3项政府信息,房屋所在地块未进行土地变更,该信息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故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告知你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无法提供。您申请的第4项政府信息,该申请属于业务咨询,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告知您对该咨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您向我局进一步咨询,联系方式:057********00,地址:奉化区茗山路269号。您申请的第5项政府信息,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42、144、145、146、147、148、149、150、15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该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予以公开,现将政府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2、3附后);《行政处罚告知书》原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范围、位置(包括区位图),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范围和位置(包括区位图)、恢复土地原状的范围和位置(包括区位图)、没收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范围和位置(包括区位图),违法用地现场照片、现场勘测资料(笔录)、违法用地测绘成果表、违法用地建设范围内的地况认定,该信息属于本机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可不予公开。为便民考虑,建议您通过案卷执法查询相关规定对于您相关案卷进行现场查阅,联系方式:057********00,地址:奉化区茗山路269号。您申请的第6项政府信息,经与您电话沟通确认您所需要的是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42、144、145、146、147、148、149、15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对应的《行政裁定书》(2020)浙0213行审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号,该信息属于司法文书,根据《条例》第二条,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本机关不予处理。您申请的第7-17项政府信息,该地块未进行征地报批,也未进行航拍,经与您电话沟通确认,上述信息本机关未制作、保存,故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告知你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无法提供。”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奉化区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22年)》及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42、144、145、146、147、148、149、15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载明,关于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第1项信息中的“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从2004年到2023)”,综合申请人对信息内容的描述及与其沟通情况,因申请人对浙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份实际情况不是很清楚,遂写2004年至2023年,经沟通口头补正为最新适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版本,因2020年以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未编制完成,故被申请人答复告知了主动公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的具体网址;因被申请人未检索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从2004年到2023)相关信息,经与申请人沟通,出于便民考虑,从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调取了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予以提供。二、被申请人在《54号答复书》中提供的网址链接系奉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信息页面,包含奉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各乡镇街道规划图)信息。该页面可查询到黄贤村所在乡镇裘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表明,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42、144、145、146、147、148、149、150、156号九起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经调查处理后,已将相关材料纳入执法案卷予以存档。四、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其中载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尽快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54号答复书》、奉综执依申请〔202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甬奉自然资规政依申请补〔2023〕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补正材料、延期答复审批单、依申请延答〔2023〕第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奉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信息网页截图、黄贤村农转用地块位置及案涉小区位置分布图示、档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关于杨某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回复》《54号答复书》《关于杨某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信息检索情况的说明》《卷内文件目录》《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奉化区裘村镇黄贤村案涉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变更手续、用地性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用地预审文件、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等17项信息,被申请人经告知补正、电话联系、检索查询后逐一予以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首先,关于第1项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描述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从2004年到202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修订、2011年修订、2014年修订)第九条等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故客观上不存在申请人描述的从2004年到2023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描述的时间段,确定该项信息为奉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并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告知其具体获取途径,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经检索相关档案系统后未查找到相应信息,经与申请人沟通后将从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调取的2022年奉化区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黄贤村)提供给申请人,亦无不当。其次,关于第2项信息。被申请人经与申请人沟通后确认其所需信息为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42、145、147、148、15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条例》第三十六第二项规定将上述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供给申请人,亦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对此亦无异议。第三,关于第4-6项信息。第4项申请描述为“用地性质”,该申请缺乏特定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向,实质属于咨询事项。被申请人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该项申请属于业务咨询并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合法有据。第5项申请,所指信息包括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其中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第2项申请重复。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公开范围并予以提供,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其他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应当予以公开,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同时建议其可按照相关规定对与自身相关的案卷进行现场查阅,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第6项申请,被申请人经与申请人沟通后确认其所需信息系人民法院针对第5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而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该信息属于司法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予处理,亦符合法律规定。第四,关于第3项及第7-17项信息。该部分申请主要指向案涉地块基于土地征收、补偿、供地等而产生的系列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征询属地土地征收工作机构确定案涉地块并未报批征收,经检索本单位相关档案管理系统也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且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也表明案涉地块属于违法用地,故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部分信息不存在,亦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经补正、延期后作出《54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22日作出的依申请答〔2023〕第5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