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集复14〔2023〕3号
申请人:陈某江
被申请人: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陈某江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5月6日作出的宁建依申请〔2023〕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6号告知书》),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货币补贴从公租房保障资格核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按月(季)发放”的规定,补发申请人2023年4月份的货币补贴468元。被申请人作出的《6号告知书》建议申请人向信访局或政务热线12345反映,属于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6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中并无具体申请事项,仅是信访、投诉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况,也不存在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申请人要求撤销《6号告知书》,理由不成立。二、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提出公共租赁补贴申请,同月17日与宁海县**中心(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签订《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根据《宁海县公共租赁住**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的租金补贴自2023年4月份开始计算,但不是4月当月发放。三、2023年6月13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发布《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综上,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填报并提交《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主要为: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至宁海县**中心填报《宁海县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单》,并交齐了所有资料,工作人员答复3月份即可发放住房补贴,可3月份没有等到,到4月12日仍没有发放。2023年3月20日,宁海县**中心短信通知申请人,已办好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并告知“如对我中心工作有不满意或建议,请拨打0574—89289352”,但申请人多次拨打该电话,均无人接听。综上所述,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混乱,行政不作为性质严重,因此办理信息公开:1.谁在阻止给申请人发放2023年3月份和4月份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2.是(谁)电话不接;3.对章某科局长和住房保障科葛某某……陈某某作出处理的信息。2023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6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的内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出于便民考虑,建议您可向县信访局或12345反映。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宁海县**中心于2023年3月2日受理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同月13日审核同意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同月17日双方签订《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申请人实际可享受住房保障面积36平方米,月补贴租金人民币468元,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二、《宁海县公共租赁住**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租金补贴从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自取得租金补贴保障资格并签订租金补贴协议后每三个月发放一次。三、2016年始,申请人因在下山移民安置中其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多次信访,后又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截至2023年5月17日,共计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4件,针对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24件、行政诉讼10件,另由此衍生出行政复议8件、行政诉讼7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2-5页、《宁海县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单》、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号告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宁海县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单》《宁海县公租房资格审批表》《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6号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相关统计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以获取政府信息为目的,向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提出具有具体信息内容指向的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名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质是质疑被申请人行政管理工作,并要求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要求。综合2016年以来,申请人因下山移民安置不合理诉求未能得到满足,反复、大量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因此大量、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政府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并向行政机关施加答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压力,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行政复议申请权,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不具有依法应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复议资源,今后,申请人以相同或相似的事实、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本机关在登记立案前将依法严格审查,对明显缺乏合法权益保护,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等行政救济权的,不再纳入行政复议程序。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江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