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郑某利、施某蕊
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郑某利、施某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7日作出的《关于郑某利等人申请补偿安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郑某利于2018年1月承租严某雁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路243-244号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租期5年。申请人郑某利妻子施某蕊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因奉化区政府实施旧城改建,申请人所租赁的经营用房被列入征收范围。但申请人至今未获得补偿,亦无相关人员与申请人协商沟通补偿安置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虽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作为本次征收项目的利益相关人,对于因征收而造成的房屋评估价值补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补助等损失,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反了《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征补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征补条例》)等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两申请人仅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而非所有权人。二、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对于一次性搬迁、临时安置、停业停产损失等费用的补偿均有明确规定,并符合《征补条例》《省征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对于案涉房屋遇征收时的处理方式,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申请人主张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补偿费用,可通过民事途径与房屋所有权人解决争议。综上,申请人不是征收补偿的对象,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严某雁(甲方)与申请人郑某利(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严某雁将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路243-244号的店面房出租给郑某利经营,租期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续租,男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移动的装饰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得收转让费装潢费;乙方在不破坏门面主体结构的基础上,可根据营业需要对房屋进行装潢,但不得擅自改变门面原有结构拆穿门面之间的墙壁,如需其他装饰,合同期满不得拆除;……房屋被征收、征用及被拆迁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申请人施某蕊(郑某利妻子)作为经营者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健康服务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棉麻销售。奉化市字第01-60511房权证及奉国用(2002)字第1-519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该出租房屋所有权人为严某雁,房屋建筑面积206.46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2层,产别为私产,设计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权面积49.9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
2022年7月,被申请人启动**村旧村改造征收项目。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发布《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村旧村改造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奉化区**村旧村改造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上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补偿方案》“七、非住宅补偿方案”载明,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补偿内容包括房屋评估价值的补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以及相应的补助等。项目签约期限50日,起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1月13日。
2022年11月14日,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书》,称其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是实际经营者,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职责。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悉该申请。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根据《征补条例》第二条、《市征补办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案涉房屋的被征收人为严某雁,申请人作为被征收房屋的一般承租人,建议申请人与被征收人严某雁自行处理因租赁关系而产生的补偿利益分配问题。2022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将《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2022年11月25日,宁波市豪斯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包括房屋市场价格、装修价格、重大设施搬迁补偿及苗木迁移费等。二、2023年1月13日,严某雁与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就案涉房屋签订《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征收房票安置补偿协议》,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货币补偿补助、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等。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补偿安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答复》《租赁合同》等;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及邮寄凭证、《补偿安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租赁合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案涉征收项目红线图、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方案》、奉化市字第01-60511房权证、奉国用(2002)字第1-519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签约期限公告、编号XAG0792非住宅评估分户报告、奉政房征决20221-0656号补偿协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征补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市征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即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承租人),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其他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处理租赁关系。据此,本案申请人既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也非《市征补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承租人。申请人属于《市征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对于这类情况,《市征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承租人不予补偿。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建议申请人与被征收人严某雁自行处理因租赁关系而产生的补偿利益分配问题,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直接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也不负有依申请人的申请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某利、施某蕊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