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4〕5号
申请人:吴某华
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华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海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依法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6月17日,“海曙区**街道**村旧村改造项目”启动,申请人位宁波市海曙区**街道**村拥有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信息公开得知,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已于2015年6月2日经原鄞州区政府公告征收。但申请人至今未获得安置补偿。2023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签收后至今未作出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故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职责。案涉**村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项目由**村经济合作社采用拆旧购新模式实施,申请人已经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街道**村拆旧购新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旧购新协议》)。申请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并未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被申请人不是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政主体。二、申请人房屋系根据案涉项目实施办法及《拆旧购新协议》拆除,与土地征收行为无关。2018年12月23日,**村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海曙区**街道**村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拆旧购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拆旧购新实施办法》),明确该实施办法中的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指**村辖区内符合村镇规划要求,需改造拆除的旧房,并按规划建造新村。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拆旧购新协议》,是基于旧改项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自愿签订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上述拆旧购新行为与土地征收行为无直接关联。三、申请人已经通过《拆旧购新协议》将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处分给**村经济合作社,并多次通过出具《承诺书》等方式明确同意履行《拆旧购新协议》义务,最终将房屋腾退并由**村经济合作社进行拆除。拆旧购新协议的签订,意味着**村经济合作社在履行上述拆旧购新协议的同时,依法享有原属于申请人房屋的补偿安置权利,申请人不再具有向相关行政主体申请安置补偿的权利。综上,申请人已自愿与**村经济合作社达成了《折旧购新协议》并已履行,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要求履行的安置补偿职责,不论被申请人对其申请作出答复与否,均不构成其所称的“行政不作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原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村村民,在该村拥有鄞(宅)集用(2002)字第17-0377号和鄞(宅)集用(2002)字第17-0396号等集体土地上房屋。2015年5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5〕-007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建设用地66.0733公顷(含征收集体土地63.5579公顷),其中包括原鄞州区**街道**村新村建设1号地块和2号地块,申请人房屋位于2号地块内。2015年6月2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上述征地批准事项予以公告。2015年6月4日,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甬鄞土征公[2014]24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村新村建设2号地块),公告载明了项目基本情况(批准文件、征地面积等)、征地补偿安置依据、补偿标准等,并明确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除外。
2016年,因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人房屋所在的**街道划归海曙区管辖。2018年11月28日,海曙区**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拟定了《拆旧购新实施办法》,内容包括总则、拆迁房屋的分类与产权确认、安置人口及户的认定、扩户优扩面积的界定办法、新村住宅购新对象、原则及价格计算办法、拆迁程序及奖励和处罚、附则等,项目总投资约8.52亿,改建模式为全村整体拆建,新村建设安置地块在旧村改造(**家、*东)拆迁腾空地块。新村建造时间为该地块旧房全部腾空拆除之日起三年左右。旧村改造地块(**家、*东)签约率需达到100%时,拆旧购新协议正式生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正式启动。2018年12月20日,**村经济合作社召开三委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采用“六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拆迁、统一建造、统一定价、统一安置)的方式推进**村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项目。2018年12月下旬,**村经济合作社先后召开三委会、**村新村建设办公室成员会议、全体党员会议及老干部老党员党小组长点长村监村干部座谈会、股东代表大会等会议,表决通过《拆旧购新实施办法》。2019年6月16日,**村经济合作社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完善拆旧购新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对《拆旧购新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再扩面积单价下调2000元/㎡,对在规定时间搬迁腾空完毕的按合规认定的原房面积奖励追加600元/㎡。
2019年6月17日,**村经济合作社(甲方)与申请人吴某华签订《折旧购新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被拆面积认定、合规旧房及装修补偿、对被拆迁旧房实行购新安置及相关约定、拆旧购新面积及其它价格结算、签约及搬迁奖励费、过渡及搬家费补贴、付款方式及其它事项等。主要包括:1.申请人位**村**家自然村所涉房屋认定合规拆旧面积218.82㎡,可扩户面积30㎡,合计可安置新房面积248.82㎡;2.认定合规旧房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109460元,合规旧房面积装修及红线内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补偿31470元,对拆迁地块内的附属物等设施按合规面积一次性补偿10941元,空调移机费2100元,一次性搬家费1594元。上述合计应补偿155565元;3.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认定的合规建筑面积奖励60元/㎡,计13129元。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认定的合规建筑面积奖励80元/㎡,计17506元;4.过渡及搬家费补贴按《拆旧购新实施办法》执行;5.本次拆迁实行期房安置,甲方按《拆旧购新实施办法》规定新建高层住宅作为安置购新给乙方,新房建造时间为该地块全部旧房签约后搬迁腾空起约3年新房交付;6.红线外的无证房屋面积305.9㎡,及附属物按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2020年8月20日,**村经济合作社新村建设办公室发布《搬迁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搬迁费发放范围、搬迁时间、过渡费发放标准、搬迁奖励额度等内容。其中,搬迁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2020年8月23日,**村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搬迁公告》。同日,中共宁波市海曙区**街道工作委员会批复同意**村经济合作社启动搬迁、拆迁工作。2020年8月25日,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支持**村提早推进新村建设已签约户旧房搬迁与拆除工作”。2020年11月26日,宁波市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海发改投〔2020〕224号《关于同意**街道**村新村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一期工程总用地面积79092.34㎡,共2个地块。资金来源由**街道**村自筹,计划于2021年4月开工建设,2024年10月完工。
2022年8月8日,申请人出具《承诺书》,确认其“自愿签订我户拆迁协议,承诺自2022年8月8日起尽快搬离房屋,如8月31日前内尚未搬迁,……相关后果由本人承担”。2022年8月19日,申请人妻子赵某仙代为申请人领取拆迁过渡费11万元。
2023年10月1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称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其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街道**村的房屋所在地块,因“**街道**村旧村改造项目”,已于2015年6月经原鄞州区政府公告征收,但至今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故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予以安置补偿。被申请人对该申请未作回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村新村建设2号地块勘测定界图、甬海依申请〔2023〕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鄞政发〔2015〕60号征地土地方案公告、《安置补偿申请书》及邮件交寄单、复议补正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4页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甬鄞土征公〔2014〕24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浙土字A〔2015〕-007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折旧购新协议》,收条、《承诺书》2份、鄞(宅)集用(2002)字第17-0377号和鄞(宅)集用(2002)字第17-039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拆旧购新实施办法》及补充意见、**村经济合作社召开的三委会、**村新村建设办公室成员、全体党员会议及老干部老党员党小组长点长村监村干部座谈会及股东代表会议等会议记录,《搬迁公告》、**街道党工委批复、**街道办致海曙区住建局已签约户旧房搬迁与拆除工作计划的函、海发改投〔2020〕224号文件、**村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于2015年5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于2015年6月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甬鄞土征公[2014]24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地上附属物补偿不包括房屋。在案证据表明,案涉**村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项目由**村经济合作社采用拆旧购新模式实施,**村经济合作社具体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拆迁、统一建造、统一定价、统一安置的方式对案涉房屋等进行拆迁补偿安置,项目所涉《拆旧购新实施办法》业经**村三委会、新村建设办公室成员会议、全体党员会议、股东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申请人在2019年6月17日就已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拆旧购新协议》,之后出具《承诺书》明确表示系自愿签订协议,申请人妻子也代为申请人领取拆迁过渡费。故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系申请人与**村经济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其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利益已通过协议达成一致,且该协议已在履行。申请人如认为补偿安置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通过对《拆旧购新协议》救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申请人主张至今未获得补偿安置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某华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