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4〕53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6日作出的鄞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3〕269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如果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找不到相关档案,也请相关部门实地为**花园二期三期经营用房数量、面积、位置给予重新核对并出具核对材料。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花园二期、三期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资料,具体为:1.物业管理用房法定配比指标,具体面积、位置及产权;2.物业经营用房配备指标,具体位置、面积及产权问题;3.人防工程规划许可,人防车位、人防空间使用要求及车库产权问题;4.**花园三期高层采光设计符合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同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自然资规公开延〔2023〕260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延期作出答复。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一、申请公开的第1项中的“产权”、第2项中的“产权问题”、第3项中的“车库产权问题”等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系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请按照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定到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特此告知;二、申请公开的第1项中的“物业管理用房法定配比指标,具体面积、位置”,第2项中的“物业经营用房配备指标,具体位置、面积”、第3项中的“人防车位、人防空间使用要求”、第4项中的“**花园三期高层采光设计符合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属于咨询有关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基于便民原则考虑,提供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三、经检索,本项目不存在单独的《人防工程规划许可》,故申请公开第3项中的“人防工程规划许可”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已提供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特此告知。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将《告知书》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原宁波市鄞州区规划局于2003年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份)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经登录“鄞州资规档案影像管理系统”,查看档案目录栏“原规划档案”,其下一级目录栏“D工程类”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许可证等类别,未发现有“人防工程规划许可”类别;以“**花园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规划许可”等为关键词检索“鄞州资规档案影像管理系统”,检索结果均为“未找到”相关内容;以“**花园”为关键词作为一级检索目录,再以“人防工程”为关键词进行二级检索目录,检索结果为“未找到”相关内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告知书》、鄞自然资规公开延〔2023〕260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办件通知单》2份、鄞自然资规公开延〔2023〕260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份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检索页面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首先,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车库等产权资料问题。《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等事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该部分申请所指向的信息均属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定到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办理”,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物业管理和经营用房法定配比指标、具体面积、位置以及人防车位和人防空间使用要求、**花园三期高层采光设计符合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该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该部分申请对所需信息的特征描述不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所指信息并不属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时已经客观存在并可直接提供的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后才能作出答复,实质上向被申请人提出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被申请人不负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的职责。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同时提供案涉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供申请人参考,亦无不当。第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人防工程规划许可”材料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经检索“鄞州资规档案影像管理系统”未发现案涉项目“人防工程规划许可”信息,且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建设工程需取得人防工程规划许可。故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信息不存在,合法有据。
二、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2023年11月16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2023年12月6日作出答复,并于2023年12月13日交邮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相关部门实地为**花园二期、三期经营用房数量、面积、位置给予重新核对并出具核对材料,不属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本案不予审查。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的鄞自然资规公开告知〔2023〕269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