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4〕335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甬住建依复〔2024〕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29号答复书),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以在线、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地字第 号房屋他项权证及其权属审核、核准登记等。根据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只有市住建局,没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人因此在线点击市住建局。(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载有市房产管理局于2007年12月6日颁发的权利人为吴某某的房地字第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且该证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均是被申请人职责。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该29号答复书不符合规定,请求责令其重作。
被申请人称:29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29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地字第 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的(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地字第 号的(房屋他项权证)》一份,盖章与原件核对无异。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光盘”,信息获取方式为“邮寄”。此前,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11日通过网络提交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29号答复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请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从便民角度建议您向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该29号答复书于2024年4月5日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系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单位,承担市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承办登记档案查询利用工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29号答复书、邮寄凭证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记录(表)、29号答复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五条的规定,集体土地、房屋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修正)第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以及审核材料。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
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作了专门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9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甬住建依复〔2024〕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