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4〕93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司法局。
第三人:某司法鉴定所。
申请人徐某某不服宁波市司法局2023年12月21日作出的甬司鉴投字(2023)第19号《关于徐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认为宁波某某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某某所)不存在违法行为,对投诉反映情况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鉴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某某所接受委托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某某所接受委托不符合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在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授权情况下,宁波地区工伤鉴定应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此外任何机构无权鉴定。《省鉴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故某某所接受委托就违反行政法规规定。《省鉴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自行委托鉴定,被申请人认为争议鉴定符合该两条规定,属于认定错误。请求撤销《答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答复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答复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8日,省司法厅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某某所违法接受委托出具甬 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 号鉴定意见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主要事实理由为,2022年6月8日,某某所在未通知申请人情况下,接受伍某某委托对其于2021年8月26日受伤骨折按工伤法律关系伤残鉴定标准作出伤残九级、误工期等鉴定意见书。伍某某以此作为证据将申请人等列为被告提起诉讼〔(2023)浙0225民初 号〕,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申请人等承担相应工伤待遇。申请人认为,某某所上述行为违反法律及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应予查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法定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除非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否则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无权对工伤伤残进行鉴定。《省鉴定条例》也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鉴定委托,不得受理。本案中伍某某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申请鉴定,某某所受理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违法。《省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的委托不予受理。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以下简称《省鉴定委托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损伤程度鉴定的,应提供办案机关同意文书,否则应拒绝受理。伍某某委托对其损伤程度鉴定应提供象山县劳动人事仲裁委或县法院同意鉴定文书,而从其2022年9月5日提起劳动仲裁、2022年8月8日提起诉讼时间来看,其不可能在2022年6月8日的委托鉴定时提供同意文书。综上,某某所违法接受委托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应予查处。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省司法厅转办通知及申请人投诉材料,于2023年11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某某所作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函》,要求某某所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并提交鉴定业务档案。2023年11月16日,某某所向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载明:一、鉴定经过。2022年6月8日,被鉴定人伍某某(伤者)由其律师陪同来本所要求根据其实际伤情,依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予以工伤致残等级评定。鉴定人审核、复读了病史材料、影像学片资料并询问了相关受伤情况,按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受理了此案并检验,根据病史记载结合复读2021年8月28日的胸部CT片和右腕CT片,片中提示其右侧胸部第4、5前肋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明确。据此,鉴定人根据工伤标准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右侧第4、5肋骨骨折致残等级十级,右桡骨远端骨折致残等级十级,根据工伤标准总则晋级原则,综合评定致残等级为九级。二、投诉人徐某某主要反映司法鉴定及鉴定人不能按工伤的伤残鉴定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某某所认为,投诉人对司法鉴定活动中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的认识理解错误、断章取义,不能作为投诉的证据理由。首先,司法鉴定建立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上,为委托方提供客观、公正、科学的证据,为诉前提供调解、仲裁、保险理赔等证据,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省鉴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自行委托司法鉴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涉及仲裁、调解或者行政救济等需要委托鉴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司法鉴定机关的指定或当事人申请,审查委托事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确定是否受理。第四十九条款规定,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以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鉴定业务,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鉴定,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公证、保险理赔等非诉讼活动提供鉴定。三、根据社会保险部门(劳动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提交申请表、劳动合同、申请材料等明确劳动关系,须在一年内申请。民诉法规定,如事实劳动关系明确,法律认定为工伤。如用人单位具备上述完整手续,因涉及保险理赔问题,司法鉴定一般不予受理。日常司法鉴定中,如用人单位委托或双方到场或单位同意工伤鉴定理赔或法律规定情形认为符合工伤要求或保险理赔需要的,司法鉴定均按正常流程出具鉴定意见,况且司法鉴定执业范围中就包含工伤鉴定且有相关收费标准等。省高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也有关于工伤鉴定的意见。综上,徐某某的投诉于法有悖,难以成立。某某所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仲裁裁决书》〔浙象山劳人仲案(2022)469号〕,该仲裁书载明,伍某某要求确认与徐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郑州某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5日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伍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2023年8月8日《民事起诉状》载明,伍某某请求某某某公司及徐某某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等,并提供案涉九级鉴定意见书及发票等证据。(2023)浙0225民初 号举证通知书载明,徐某某与伍某某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已受理并通知徐某某有关举证事项。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载明:一、关于某某所“接受伍某某单方面委托,不通知申请人的问题。《省鉴定委托规则》第十二条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鉴定时到场的情况作了规定,法医临床鉴定中涉及关节活动度、神经系统损伤伴肌力障碍定残、以容貌毁损为定残依据的;法医精神病鉴定中涉及颅脑损伤后的精神障碍鉴定;重新鉴定。本案是对右第4、5前肋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进行致残等级评定,不涉及关节活动度定残,故不属于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情形。二、关于伍某某未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某某所应当拒绝受理的问题。《省鉴定委托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的是损伤程度鉴定,而本案委托事项是工伤致残等级评定(属于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范围)和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评定(属于赔偿相关鉴定范围),这两项鉴定不属于应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文书的情形,故某某所接受委托未违反相关规定。三、关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问题。《省鉴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涉及仲裁、调解或者行政救济等需要委托鉴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经查,本案委托人、被鉴定人伍某某因劳动仲裁部门未予认定劳动关系,为了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工伤理赔纠纷,向某某所申请工伤致残等级鉴定和误工、护理、营养期限鉴定符合相关规定。某某所具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范围为包括人体残疾等级鉴定在内的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 号)第十六条对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作了规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故劳动能力鉴定属于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范畴,且《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法医临床鉴定的国家标准,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优先遵守和采用的国家标准,某某所依照该国家标准开展鉴定符合相关规定。综上,对你的投诉处理如下:一、未发现某某所本次鉴定中存在违法接受委托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问题,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二、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立案处罚……。该《答复函》2023年12月24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伍某某《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为工伤致残等级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评定;鉴定用途为调解。1254号鉴定意见书载明,伍某某委托某某所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对工伤致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评定,鉴定不属于《省鉴定委托规则》规定的通知对方当事人情形,鉴定结论为右侧第4、5前肋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致残九级及误工期4个月等。两鉴定人执业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某某所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函》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转办通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受理告知书、调查函、某某所答复、仲裁书、《答复函》、邮寄凭证等;第三人提供的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第十七条规定,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公民投诉或者反映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告知投诉人……。
一、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具有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及对相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被申请人经转办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通过审查某某所案涉业务档案、答复、调取被鉴定人工伤法律关系所涉仲裁书以及相关情况等方式,对涉案鉴定是否违法违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并未发现某某所存在违法接受鉴定委托等情形。据此,被申请人按法定程序作出《答复函》,对投诉事项不作处理并说明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符合相关规定。二、案涉鉴定并非社会保险部门工伤认定及其待遇程序中的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人伍某某因仲裁未认定其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委托某某所进行致残等级及误工等鉴定,为解决赔偿纠纷的相关诉讼、调解等提供参照和依据,符合《省鉴定条例》关于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需鉴定的可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等相关规定,也符合情理,无需提供办案机关同意文书,案涉鉴定也不属于《省鉴定委托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三种情形。申请人主张某某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违法接受鉴定委托、鉴定应提供办案机关同意文书、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等,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函》并责令重新作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司法局2023年12月21日作出的甬司鉴投字(2023)第19号《关于徐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