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4〕228号
申请人:余某明等17人
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余某明等17人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慈政信开告〔2024〕1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以下简称《13号告知书》),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5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项目房屋被征收人,2024年2月4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该项目征收房屋及征用土地的批复文件等,2024年3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该答复避重就轻,答非所问,申请人不予认可,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针对“一、(1)要求公开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菜场场西区182户〔192〕户)、(城东新村I区块877户〔808户〕)项目房屋征收的征收房屋及征用土地的批复文件”,属于可公开,向申请人提供了《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菜场西区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慈政发〔2017〕4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新村I区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慈政发〔2019〕40号);针对“一、(2)要求公开2017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项目(城东菜场西区块)、2019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城东新村I区块)的批复文件”,属于可公开,向申请人提供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17〕2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9 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19〕16号);针对“二、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菜场场西区182户〔192〕户)、(城东新村I区块877户〔808户〕)项目房屋征收,17位被征收房屋权属人(申请人)至今都没有申请《危房鉴定》,要求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开17位申请人的《危房鉴定证书》及慈溪市人民政府的《危房征收申请报告》”,告知申请人本机关未制作、保存上述信息,故无法提供;针对其它申请内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对房屋征收事项进行信访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上述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系向申请人的市长寄送,单位收发室于2024年2月5日代为签收。考虑到该信函或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申请人确认后,作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13号答复书》并于2024年3月29日交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为慈溪市人民政府市长,邮件面单未注明邮寄材料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次日,该邮件由被申请人的收发室签收。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联系人余某明联系,核实上述邮寄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载明其所需信息为:一、(1)要求公开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菜场场西区 182户〔192户〕)、(城东新村I区块877户〔808户〕)项目房屋征收的征收房屋及征用土地的批复文件。(2)要求公开2017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项目(城东菜场西区块)、2019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项目(城东新村I区块)的批复文件。(3)要求确定慈政发(2017)40号、慈政发法(2019)40号与慈政处(2017)17号、慈政处(2019)11 号哪个是慈溪市人民政府的发文字号。二、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菜场场西区块182户〔192户〕)、(城东新村I区块877户〔808户〕)项目房屋征收,17位被征收房屋权属人申请人至今都没有申请《危房鉴定》,要求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开17位申请人的《危房鉴定证书》及慈溪市人民政府的《危房征收申请报告》。三、要求公开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菜场场西区块)、(城东新村I区块)项目房屋征收公共利益情形的真正建设项目。四、(1)要求公开核实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菜场场西区块)项目房屋征收的征收户数有 182 户、183户、189 户、192 户不等。(2)要求确定(城东菜场场西区块)项目房屋征收面积是1.55万平方米、还是1.63万平方米。(3)、要求公开(城东菜场场西区块)项目房屋征收地段,“古塘街道团圈路245弄17号322室”住宅所在地确切位置。五、(1)要求公开核实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新村I区块)项目房屋征收的征收户数有808户、877 户不等,非住宅户有 30 户、31 户、37 户不等。(2)、要求确定(城东新村I区块)项目房屋征收面积是5.3 万平方米,还是7.44万平方米,非住宅面积是0.5万平方米,还是0.84万平方米。六、要求公开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菜场场西区)、(城东新村I区块)项目房屋征收,制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慈溪市房屋征收中心的法人代表人。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13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一、关于“一、(1)要求公开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菜场场西区 182户〔192户〕)、(城东新村I区块877户〔808户〕)项目房屋征收的征收房屋及征用土地的批复文件”,该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你们提供附件1、2。二、关于“一、(2)要求公开2017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项目(城东菜场西区块)、2019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城东新村I区块)的批复文件”,该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你们提供附件3、4。三、关于“二、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菜场场西区182户〔192〕户)、(城东新村I区块877户〔808户〕)项目房屋征收,17位被征收房屋权属人(申请人)至今都没有申请《危房鉴定》,要求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开17位申请人的《危房鉴定证书》及慈溪市人民政府的《危房征收申请报告》”,本机关未制作、保存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你们告知上述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故无法提供。四、关于其它申请内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对房屋征收事项进行信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2024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将《13号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一并提供了4份信息,即附件:1.《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菜场西区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慈政发〔2017〕40号);2.《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慈溪市危旧房改造二期(城东新村I区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慈政发〔2019〕40号);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17〕22号);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9 年度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19〕16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13号告知书》、邮寄单据等;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面单及快递查询单、《13号告知书》和公开的4份信息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首先,关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本案中,申请人针对慈溪市城东菜场西区块和城东新村I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危旧房改造项目)提出六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分为三部分予以答复,一是申请内容“一”中的(1)(2)项信息。(1)(2)项所指信息为上述两个区块的房屋征收批准文件以及项目被列入房屋征收计划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并将其制作的二份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二份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房屋征收计划提供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申请内容“二”中要求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开申请人的《危房鉴定证书》及慈溪市人民政府的《危房征收申请报告》”,案涉项目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形。法律上并无规定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需要被征收人申请危房鉴定,故被申请人答复未制作、保存相关信息。告知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其他申请内容。主要包括要求确定发文字号、要求公开真正建设项目、要求对征收户数多个数字公开核实、要求对征收面积2个数字确定、要求公开(城东菜场场西区块)项目房屋征收地段,“古塘街道团圈路**弄**号**室”住宅所在地确切位置、要求公开核实项目房屋征收多个征收户数、要求确定项目房屋征收面积、非住宅面积多个数字、要求公开征收实施单位法人代表人。这些内容多数属于提出质疑或要求核实、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方式要求被申请人解释说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范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信息。综合其他申请内容,具有明显的反映问题的信访特征,被申请人依法不具有信息公开答复的义务,答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本案中,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于2025年2月4日寄发,但邮件并未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等字样,且标注收件人为被申请人的主要领导。故该邮件经内部流转后,于2024年3月6日经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电话确认后确定为收到申请之日,并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13号告知书》,于2024年3月29日将该告知书和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13号告知书》,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主张依法不能成立。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2025年3月28日作出的慈政信开告〔2024〕1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