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集复06〔2023〕22号
申请人:华某波。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尚书街84号。
申请人华某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2023年12月13日作出的甬公海政信〔2023〕第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6号答复书》),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属于认定错误。被申请人仅告知可以向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告知可以向宁波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客观上减少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6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调查“南门派出所违纪事件”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为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投诉的调查,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产生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正确。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宁波市司法局(甬司发〔2019〕58号)文件《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以市、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该被申请人的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受理;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一般不再受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保障其救济权利。综上,请求依法维持《6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描述为“申请人华某波通过宁波问政平台天一论坛市长热线板块发表了一个问政贴,全文如下:‘华某波向海曙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其买到了有毒有害食品,随后海曙区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据海曙区公安分局承办民警描述,张某是经过安徽省公安机关的劝诫,主动投案自首……华某波就接到了自称是张某表哥的电话,其表哥称华某波的电话是承办民警告诉他的,希望双方可以取得协商……手机号作为公民个人隐私,在没有华某波的同意授权下,承办民警擅自将手机号告诉嫌疑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希望属地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十二款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随后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在2023年10月25日发表如下答复:‘……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未将当事人联系方式透露给嫌疑人和家属。如有其他疑问,可致电87114707向南门派出所咨询或致电81987110向海曙公安分局反映……。’现在申请人华某波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书面向我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分局在调查‘南门派出所违纪事件’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信息提供方式为“邮寄”“纸面”。经补正、延期程序,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6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查询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提供。如对答复不服,可以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6号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民生e点通留言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补正通知》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函》《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6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泄露其个人隐私而向被申请人投诉,进而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在调查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对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事务,而非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由此产生或者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告知其不予提供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6号答复书》所告知的行政复议途径,系根据浙江省和宁波市2019年以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作出的表述,也无不当,且本机关受理并审理此案,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未受影响。鉴此,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2023年12月13日作出的甬公海征信〔2023〕第6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