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4〕113号
申请人:焦某龙。
被申请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广贤路997号9楼。
第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焦某龙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024年3月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的婴儿奶瓶紫外线消毒器无CCC认证,违反《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2月25日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于2024年3月6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申请人对该处理结果不服,理由如下:被投诉人销售的婴儿奶瓶紫外线烘干消毒器是使用电力进行工作的设备或器具,需要插电使用,且电压超过36V,属于0717类电消毒器,此消毒器执行的标准为Q/FHL 018-2020,其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应用了GB4706.1家用和类似电器的安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适用标准。因此被投诉人销售的消毒器为CCC强制认证目录中的产品,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不清。且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复议救济权。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月27日对某品牌紫外线奶瓶消毒器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试用产品、查阅企业标准、说明书等,发现该款消毒器仅具有紫外线烘干消毒功能,不具有液体加热功能。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采用目录式管理方式。《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载明,消毒器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仅为“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 种)”中的“35.液体加热器 和冷热饮水机(0717)”中的“液体加热器”类别,并且其说明部分明确排除“干式消毒器”。因被投诉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目录内产品,即便该产品执行的福建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HL018-2020,引用了“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也不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3年4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对案涉奶瓶消毒器进行现场核查,因第三人拒绝调解,于2024年3月6日决定终止调解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三、关于申请人所提未告知复议救济权利问题,被申请人已告知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已保证其权益。
第三人称:该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是一款以紫外线作为消毒因子,产品只具有紫外线消毒和烘干功能,设计原理中不具备任何液体加热功能,消费者投诉不成立,因此本公司拒绝与其进行调解。本公司在产品市场销售过程中屡次遭到职业打假人员的恶意投诉和高额索赔,望不要纵容此类行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编号:1330285002024022555343679),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2月21日在天猫网购某品牌婴儿奶瓶消毒器,消费金额649元,收到商品发现没有CCC认证,奶瓶消毒器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35类中的“电消毒器”,属于CCC中国强制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请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给予举报人奖励。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初查意见反馈申请人,其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位于某区某路299弄9幢19号12A-2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第三人正常经营,现场有涉案同类产品某品牌紫外线奶瓶消毒器,该产品铭牌显示:型号ZTD17BL-1812、额定电压220V-50Hz;额定功率150W、卫生许可证书号(闽)卫消证字(2020)第0056号、生产批号/日期2024年2月26日J、杀菌因子UVC、合格品、生产厂名称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等;第三人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订单详情、涉案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及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紫外线消毒器企业标准;执法人员当场试用了该产品,发现该款消毒器仅具有紫外线烘干消毒功能,不具有液体加热功能。2024年3月6日,因第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此产品属于紫外线烘干消毒,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不需要3C认证。经调查核实,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第三人《营业执照》载明: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8250504D(1/1),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母婴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7日,住所:浙江省某区某路299弄9幢17、18、19、20号016幢13-1-3。二、第三人提供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紫外线消毒器企业标准(Q/FHL018-2020)第2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7项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三、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B230519033Q)载明:产品名称:某品牌紫外线奶瓶消毒器,型号:ZTD17BL-1812,委托人名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名称: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检验标准依据: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检验项目:标记和说明、对触电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变压器过载、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元器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连续性、螺钉和连接、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固体绝缘、耐热和耐燃,检验结论:所检项目均符合检验依据要求。四、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获得国家计量认证(CMA),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该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得到国家认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个人中心详情页截图(受理情况反馈和办结反馈)、产品铭牌图片、天猫某旗舰店订单详情截图、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单(编号:1330285002024022555343679)、全国12315平台业务记录查询登记信息、反馈信息、办结信息等截图8页、申请人订单详情截图、第三人金蝶管易云管理系统截图、现场照片6张、某品牌紫外线奶瓶消毒器使用说明书复印件、紫外线消毒器企业标准、情况说明、第三人拒绝调解情况说明;第三人提供的某品牌紫外线奶瓶消毒器使用说明书、营业执照、紫外线消毒器企业标准复印件、某品牌紫外线奶瓶消毒器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本案中,一、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列举了16大类96种产品,包括产品种类及代码、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产品适用范围、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说明等五项内容。其中第5项规定,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等内容,并以此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该表第七大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第35项规定,产品种类及代码: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 产品适用范围:液体加热器; 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电水壶、电茶壶、电热杯、电热水瓶等产生沸水的电开水器(额定容量≤10L)、咖啡壶、煮蛋器、电热奶器、喂食瓶加热器、额定蒸煮压力不超过140KPa且额定容量不超过10L的电压力锅(不含电压力饭锅)、电烹调平锅、电炖锅、电热锅、电蒸锅、电药壶(煲)、电酸奶器、煮沸清洗器、带有水壶的多功能的早餐机、多用途电热锅、电火锅、电消毒器、家畜饲料蒸煮器、带有水套的煮胶锅等产品; 说明:1.适用标准:GB4706.1……,2.不包括煎锅和深油炸锅……干式消毒器……。本案申请人主要是对涉案紫外线奶瓶消毒器没有3C标志、未进行强制性认证持有异议。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采用目录式管理方式,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是产品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前提条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包括16大类96种产品,涉案紫外线奶瓶消毒器属于该目录第七大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第35项“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中的“液体加热器”类别。《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和界定表》(2023年修订)对于“液体加热器”,明确排除了干式消毒器。涉案紫外线奶瓶消毒器属于干式消毒器,属于目录明确排除的产品,依法不需要强制认证。故,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涉案产品属于紫外线烘干消毒,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和界定表》,不需要3C认证,并无不当。三、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2024年3月4日决定受理,经核查于2024年3月6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反馈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虽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确实存在告知瑕疵,但申请人已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告知瑕疵未实质性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总体合法。申请人请求确认该处理结果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024年3月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