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谷与慈溪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甬政复〔2024〕165号)

来源:复议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11-19 18:18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4165

 

申请人:孙某谷

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三北大街655号

申请人孙某谷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2024318日作出的慈政信开告20241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12号答复书》),于2024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4月9日依法受理并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公开《慈溪新城河一期A地块改造区块综合改造PPP项目》经资格预审后最终确定签约的公司及合作协议被申请人明知中国政府采购网最长保存时间为1年,申请人无法查阅,却以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为由加以拒绝明显不作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条件很明显非但要求公布合作的公司,还有一点就是与这些公司所订的合作协议文本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明知中国政府采购网最长保存时间为1年,根本无法查阅”,实际情况为《慈溪市新城河区块一期改造PPP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正文、附件均能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正常显示下载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12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网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慈溪新城河一期A地块改造区块综合改造PPP项目》(CXFSCG2017310)经资格预审后最终确立签订PPP项目投资开发的公司及合作协议;2.《观湖佳苑》安置房分配方案;3.《慈溪新城河一期A地块改造区块综合改造项目》观湖佳苑安置房工程,建设中标单位结果公示;4.《观湖佳苑》小区公共用房有那些,具体位置及面积;5.《观湖佳苑》底商面积有多少,产权分别属于谁;6.《观湖佳苑》安置房工程及小区内绿化工程的资金来源和组成。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慈延期告知〔2024〕12号),告知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12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关于第1、第3项信息,《慈溪市新城河区块一期改造PPP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已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s://www.ccgp.gov.cn/cggg/dfgg/gzgg/201807/t20180711_10259871.htm)查阅、获取;关于第2项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该项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慈溪市房征收咨询了解,并告知了联系方式;关于第4-6项信息,属于咨询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向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慈溪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咨询了解。同日,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其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电话联系申请人听取意见确认:1.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条件很明显非但要求公布合作的公司,还有一点就是与这些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文本,是指合作的公司和协议文本都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申请人对其他5项信息的答复没有异议。3.申请人现住址慈溪市某小区,该房屋是其原浒山街道太屺村亥房底拆迁后的安置房。二、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政采公告.地方公告.更正公告页面,该页面载明:《慈溪市新城河区块一期改造PPP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于2018年7月11日由慈溪市新城河建设办公室发布,正文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内容、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及日期、评审信息、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中标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采购标的及中标金额、中标主要条件、联系方式、说明11项内容。其中,项目名称:慈溪市新城河区块一期改造PPP项目;项目编号:CXFSCG2017310;采购人:慈溪市新城河建设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中标社会资本的名称: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附件《慈溪市新城河区块一期改造PPP项目招标文件》共三卷,第一卷《投标人须知》,第二卷《PPP项目合同》,第三卷《参考资料》。其中第二卷包括合资经营合同、项目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融资文件、前期费用清单、项目公司需承接合同、设计相关文件、品牌要求、建设期协调小组议事规则、运营期协调小组议事规则、运营维护标准、项目设施维修、维护、更新、改造手册、终止补偿、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服务费调价机制、绩效考核办法15项内容。三、2021年6月4日,慈溪市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命名“观湖佳苑”的批复》(慈民审202130号)载明: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慈溪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将新城河区块综合改造一期明月湖A#地块上的建筑物(群)命名为“观湖佳苑”。四、2022年11月10日,慈溪市房屋征收所白沙路分所、古塘分所作出《明月湖A地块安置房分房实施方案》,该方案载明:本次分房的安置房源位于白沙路街道明月湖A地块,房源类型为高层住宅,具体为1幢-21幢,共计21幢1724套住宅房源 。……。本实施方案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古塘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实施;慈溪市房屋征收所委托白沙路、古塘二个分所负责具体落实。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12号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办件通知单》(申请编号:CX20240102869)《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12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截图《关于同意命名“观湖佳苑”的批复》《明月湖A地块安置房分房实施方案》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项目最终确立投资开发的公司及合作协议观湖佳苑安置房分配方案、建设中标单位结果公示、公共用房位置面积、底商面积、小区绿化工程的资金来源和组成6项信息。首先,关于第13项信息。核查事实表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案涉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投资开发公司)”及案涉项目合同(合资经营合同)均能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正常显示下载。故该两项信息已由职能部门主动公开,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向申请人提供获取该项信息的具体网址,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无法查阅与事实不符其次,关于第2项信息《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四条、《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四条的规定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制作保存故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告知申请人向慈溪市房屋征收所咨询了解,并无不当。第三,关于第4、5、6项信息该三项申请内容实质上是向被申请人提出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亦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延期后于2024318日作出12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责,所作答复合法有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2024318日作出的慈政信开告〔20241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