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4〕9号
申请人:肖某峰。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北明程路788号。
申请人肖某峰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3〕第73号《宁波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73号答复书》),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前湾新区风鹭湾小区的保安人数、持证上岗情况等,被申请人答复未制作、保存过上述信息。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首先,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找到“某新区风鹭湾花苑小区的保安人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其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经查,某新区风鹭湾花苑小区物业保安服务由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属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且注册地位于某市钱塘新区,根据上述规定不存在向被申请人备案的情形。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否自行招用保安员,是否持有保安证持证上岗,超过60岁的保安有没有”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某新区风鹭湾花苑小区的保安人数,是否自行招用保安员,是否持有保安证持证上岗,超过60岁的保安有没有”。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73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新区风鹭湾花苑小区的保安人数”未制作、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该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属于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公开范围,不予处理。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被申请人提供“警综平台派出所模块-保安监管系统”截图显示:某新区风鹭湾花苑小区由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风鹭湾提供物业服务,该物业公司地址某新区海浦路411弄20号珑澜苑6号楼1-4室,所属辖区某新区派出所,该物业公司保安服务合同单位为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二、本机关经查询企查查工商登记信息载明:众邦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6日,企业地址位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288号天福财智大厦4幢1303室,经营范围包含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服务(含物业管理)等,登记机关某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被申请人以“风鹭湾花苑”为关键词检索“警综平台派出所模块-保安监管系统”,没有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新区风鹭湾花苑小区的保安人数”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73号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2023第73号申请表(肖某峰)》《73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警综平台派出所模块-保安监管系统查询截图、检索截图、企查查工商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某新区风鹭湾花苑小区的保安人数,是否自行招用保安员,是否持有保安证上岗,超过60岁的保安有没有”。首先,关于“某新区风鹭湾花苑小区的保安人数”信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本案查明事实表明,涉案小区由众邦公司承担保安服务,众邦公司注册地位于某市钱塘区。根据上述规定,众邦公司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依法无需就保安人数等信息向被申请人备案。且被申请人经检索其保安监管系统未查询到相应信息。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合法有据。其次,关于“是否自行招用保安员,是否持有保安证上岗,超过60岁的保安有没有”信息。该申请内容以疑问形式提出,主要是针对风鹭湾花苑小区保安员是否持证、是否自行招用保安员等问题提出质疑,不属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时业已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本质上是向被申请人提出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核后将此认定为咨询并答复申请人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73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履职并请求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3〕第73号《宁波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