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蓉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甬政复〔2024〕13号)

来源:复议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11-19 18:43 点击量: 

 宁波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甬政复〔202413

 

申请人:徐某蓉

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和济街9号

申请人徐某蓉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1214日作出的甬自然资规依申请202378号《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78告知书》),于2024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月11日依法受理并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宁波市原江东区福明街道柳隘村拥有私宅约298平方米,2013年1月被违法拆除,同年5月被划拨给东部新城建造高级中学,申请人至今未得到安置。2023年10月12日从福明街道得知,东部新城拆迁安置房已被宁波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购,暂无安置房。申请人2023年12月向被申请人咨询是谁或者哪个单位卖给某投资公司的?同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回复称东部新城建设指挥部撤销时,其名下的安置房被某投资公司回购。同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东部新城指挥部“属性”是行政机关还是商业单位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的“属性”的文件信息由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制作。因此,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政挂号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内容描述为“本人从NB01DH20230915998399号信访件得知自己的安置房被宁波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购。故本人于2023年11月21日向局询问是谁或哪个单位将安房卖某投资公司的,你局答复称:是东部新城建设指挥部撤销时,其名下的安置房源被某投资公司回购。特申请公开:东部新城指挥部的属性是行政机关还是商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同时提供了《咨询回复》、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20231214日,被申请人作出78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本机关无相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78号告知书》《咨询回复》、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宁波市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咨询回复》及邮寄凭证、《78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东部新城指挥部的‘属性’是行政机关还是商业单位”该申请内容以疑问形式提出,本质上是向被申请人提出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系基于申请人申请后的便民服务的回应,答复与否均不对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申请人就《78号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徐某蓉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