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宁波市政府第90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12件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19日汤飞帆市长签署第275号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
一、废止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章清理要求,市司法局在组织对现行有效规章的清理过程中发现,《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宁波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宁波市东钱湖水域管理办法》《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2件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及我市管理实际不一致。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12件规章予以废止。
二、废止的理由
(一)关于废止《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该规章的部分条款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不一致,且省条例的内容更为具体,已将该规章的内容基本涵盖。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且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二)关于废止《宁波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暂行办法》
《宁波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期间于2016年1月经过修改。该规章的部分条款与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不一致,且上位法的内容更加具体,已将该规章的内容基本涵盖。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且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三)关于废止《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所依据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24年7月26日废止,且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已将该规章的内容基本涵盖。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且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四)关于废止《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的部分条款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不一致,条例已将该规章的内容基本涵盖。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且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五)关于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与当前省统一规范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和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符,而且该规章委托下放的部分行政许可在国家层面已经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委托后实施效果不佳。对于仍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且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六)关于废止《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
《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于2015年2月6日由公布,期间经过三次修改。2021年12月1日《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施行,《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同步废止。作为《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的配套实施规定,该规章与新的规划理念、规划内容、规划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不一致。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且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七)关于废止《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于2000年7月20日施行,期间经过两次修改。该规章的主要实施部门因机构改革名称发生改变,且该规章的主要内容被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所覆盖,可以直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且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八)关于废止《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期间经过一次修改。该规章的主要实施部门因机构改革名称发生改变,且部分条款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不一致。因上位法的规定更为具体,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且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九)关于废止《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的部分条款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不一致,且《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内容较为具体,已将该规章的内容基本涵盖。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且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十)关于废止《宁波市东钱湖水域管理办法》
《宁波市东钱湖水域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机构改革后东钱湖水域的管理和执法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且该规章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部分条款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随着《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东钱湖水域相关管理可以适用相关规定。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且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十一)关于废止《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实际操作中也未按照本规章进行管理或处罚。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且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十二)关于废止《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于2016年经过一次修改。该规章部分条款缺乏上位法依据或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实践中也已不再执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对相关内容有了新的规定,且部分条款涉嫌增设企业义务。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且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