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母婴设施与建设管理办法》于2024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2月5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发布,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按照《宁波市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宁波市司法局在《宁波市母婴设施与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的审核论证过程中,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研究,现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宁波市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是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审议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和市总工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于2023年10月26日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按程序采用书面和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宁波司法行政网及“一起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赴奉化区、江北区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立法志愿者的意见,赴奉化区绿都社区开展“村(居)民说立法”活动,听取最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等单位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增加设施点位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在逛公园和坐地铁等时候找不到场所给婴儿更换尿不湿,建议在大型公园等公共场所增加母婴设施建设。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尽管我市在公共场所母婴室已建505个,其中五星级57个、四星级321个、三星级125个,设置了移动母婴室2个,母婴室推进工作位居全省前列,考虑到母婴需求以及众多公共场所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在公共厕所等地方增设母婴设施,因此采纳该意见,在《办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在七类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母婴室,同时,在第八条规定环卫公共厕所建设单位在新建环卫公共厕所时应当配置尿布台等婴幼儿护理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已建环卫公共厕所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尿布台等婴幼儿护理设施。
(二)关于导向标志设置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目前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提醒和导向标志不明显,无法快速找到母婴设施,建议在立法中进行规定。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母婴设施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群众对文明哺乳、婴儿照护的需求,应当在醒目位置进行提醒和设置引导标志,因此采纳该意见,在《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标识;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显著的母婴设施导向标志,便于公众查找使用;第十一条规定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通过电子地图等方式公布公共场所母婴室分布信息,便于公众查找使用。
(三)关于开放时间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部分母婴设施在正常营业期间没有对公众开放,长期处于关闭状态,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管理。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母婴设施是为了方便母婴哺乳、休息等,其开放时间应当与公共场所的营业时间保持一致,因此采纳该建议,在《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与营业时间一致,并向公众免费开放,同时在第十三中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处罚规定。
(四)关于男士禁入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为了保护隐私,母婴设施不应当对男士开放。
处理情况:不采纳。
分析认为:母婴设施设置的目的是照顾婴幼儿的人员提供休息、哺乳、护理等服务,而照顾婴幼儿的人员也包含男士,由男士独自携婴幼儿出行时,同样需要使用母婴设施护理婴幼儿,因此对该建议不予采纳。同时,《办法》第九条中规定了公共场所的母婴室、哺乳室、妈咪暖心小屋等母婴设施的哺乳区应设有帘布或者采取隔间等隐私防护措施,以保护人员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