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2-29 14:05 点击量: 

《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202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2月5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现将市司法局在《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审查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根据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23年10月完成起草并向市政府报送了《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我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按照立法程序,及时将草案送审稿印发各地、各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同时,通过宁波司法行政网及“一起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先后召开了由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和在奉化、北仑、象山等地召开的基层调研座谈会。根据收集到的各方意见,我局进行了分析、研究,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经与市消防救援支队多次协商对草案送审稿作了修改、调整,并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了《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并于2024年1月8日提请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公共消火栓信息通报机制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供水等部门建立公共消火栓相关信息的相互通报机制,并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当前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信息存在各部门形成了壁垒,公共消火栓相关信息的相互通报机制,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

(二)关于规划阶段如何设置农村公共消火栓的布局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根据实际,对农村公共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建设布局作出具体安排。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农村公共消火栓的规划管控对后续的建设非常重要,应当在村庄规划时作出具体安排。

(三)关于公共消火栓的管养制度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应当建立公共消火栓的日常巡查制度和养护管理档案。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建立公共消火栓的日常巡查制度和养护管理档案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和更换,进一步压实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的责任。

(四)关于公共道路上的划定停车位影响公共消火栓使用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避开公共消火栓。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有利于从源头保障公共消火栓的正常使用,避免行政部门在各自管理领域的冲突发生。

五)关于公共消火栓的统一编号和规范设置的问题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应当对公共消火栓实行统一编号,并设置荧光专门标识,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撞设施。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实践中发现部分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火栓编号和设置规范不统一,在被撞坏、损坏等情况下,群众难以找到维护和管理单位,因此很有必要统一编号,并设置荧光专门标识,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