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期间经2009年8月27日、2017年9月1日两次修正。2023年9月1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 8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六十六条。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互联网渠道(登录“浙里办”APP,搜索关键词“行政复议申请”,按照相关指引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被申请人的名称;
3.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若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应委托材料;
2.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若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应委托材料;
(三)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材料;
(四)其它证据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受理前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必要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将行政争议先交被申请人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调解不成的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行政复议的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一)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二)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去哪申请行政复议
★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统一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取消了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宁波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机构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宁波市行政复议局 | 鄞州区中兴路746号 | 0574-89182038 |
海曙区人民政府 | 海曙区行政复议局 | 海曙区雅戈尔大道1号2号楼 | 0574-89297254 |
江北区人民政府 | 江北区行政复议局 | 江北区新马路61弄11号楼2楼 | 0574-89187807 |
鄞州区人民政府 | 鄞州区行政复议局 | 鄞州区惠风东路568号A楼 | 0574-89189483 |
镇海区人民政府 | 镇海区行政复议局 | 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 | 0574-89287436 |
北仑区人民政府 | 北仑区行政复议局 | 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楼223-7室 | 0574-89383521 |
奉化区人民政府 | 奉化区行政复议局 | 奉化区锦屏街道茗山路15号 | 0574-88973640 |
余姚市人民政府 | 余姚市行政复议局 | 余姚市梨洲街道学弄100号 | 0574-62728832 |
慈溪市人民政府 | 慈溪市行政复议局 | 慈溪市三北大街777号行政服务中心7楼726室 | 0574-89590697 |
宁海县人民政府 | 宁海县行政复议局 | 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大厦B幢14楼1417室 | 0574-89284122 |
象山县人民政府 | 象山县行政复议局 | 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南部商务区3号楼1109室 | 0574-89387650 |
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 | 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宁波前湾新区兴慈一路1号前湾新区管委会北三楼315室 | 0574-89280134 |
宁波高新管委会 | 宁波高新管委会办公室 | 鄞州区广贤路999号 | 0574-89288507 |
行政复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