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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规范
(试行)

来源: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02 17:26 点击量: 

宁波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文明、公正、透明、廉洁执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忠诚坚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忠于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忠于祖国。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  忠于事业。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开拓进取。

第七条  坚持规范执法,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工作原则和工作流程,依法、严格、严谨履职。

第八条  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范和程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奖惩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

第九条  坚持文明执法,依法保障和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把文明理念与严格执法要求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

第十条  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责,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注重分析和研判,预防和遏制重新违法犯罪,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坚持教育为本,科学规范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道德和法治教育、公益活动和心理矫治等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第十二条  严守政治纪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发表、不传播不符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的言论。

第十三条  严守组织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自觉接受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上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和损害社区矫正对象的利益。遵守各项工作规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严守廉政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自律规定,淡泊名利,防腐拒贿,自觉做到不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消费、娱乐等活动,不利用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为自己或家庭、亲友谋利。

第十六条  严守保密纪律,强化保密意识,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防止失密泄密。对外发布或提供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遵守新闻采访纪律,就社区矫正工作接受采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注重礼仪,着装大方得体,保持形象严整、庄重。执行公务应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

第十九条  语言文明规范,提倡说普通话,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

第二十条  遵守规章制度,团结、关心和帮助同事,爱护工作环境,营造规范有序、互帮互助、和谐共进的工作氛围。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宁波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