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文明、公正、透明、廉洁执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忠诚坚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忠于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忠于祖国。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 忠于事业。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精诚合作,勇于担当,积极向上,开拓进取。
第七条 坚持规范执法,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工作原则和工作流程,依法、严格、严谨履职。
第八条 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范和程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奖惩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
第九条 坚持文明执法,依法保障和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把文明理念与严格执法要求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
第十条 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责,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注重分析和研判,预防和遏制重新违法犯罪,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坚持教育为本,科学规范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道德和法治教育、公益活动和心理矫治等,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第十二条 严守政治纪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发表、不传播不符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的言论。
第十三条 严守组织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自觉接受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上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和损害社区矫正对象的利益。遵守各项工作规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严守廉政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自律规定,淡泊名利,防腐拒贿,自觉做到不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消费、娱乐等活动,不利用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为自己或家庭、亲友谋利。
第十六条 严守保密纪律,强化保密意识,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防止失密泄密。对外发布或提供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遵守新闻采访纪律,就社区矫正工作接受采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注重礼仪,着装大方得体,保持形象严整、庄重。执行公务应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
第十九条 语言文明规范,提倡说普通话,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
第二十条 遵守规章制度,团结、关心和帮助同事,爱护工作环境,营造规范有序、互帮互助、和谐共进的工作氛围。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宁波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