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1月1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现将市司法局在《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草案)》起草、审查过程中,公众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根据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小快灵”的立法要求,起草了《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书面征求了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赴鄞州区、余姚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公众代表等组织和个人的意见。根据收集到的各方意见,我局进行了分析、研究,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并对草案文本进行了修改,于2024年12月23日提请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一)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职责和作用。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建议对“村(居)民委员会为司法所开展立法意见征求工作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的表述予以斟酌。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为了减轻基层负担,删除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司法所开展立法意见征求工作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的规定。
(二)关于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组织公众参与意见征集中的作用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应当将组织公众参与意见征集纳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以此提高基层群众的立法意见质量。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村(社区)法律顾问有着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知识,可以将基层群众的“土言土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可以促进整个立法意见质量的提高。
(三)关于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立法草案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该期限对于提高公众参与度和促进民主立法尤为重要,建议在草案中重申,进一步将征求期限确定为“不少于30日”,以激励公众参与立法。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四)关于立法意见采纳的反馈机制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以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积极性。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健全的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事关群众的积极性和荣誉感,因此,办法要求规章公布后30日内应当通过公布采纳情况说明、举行集中反馈会、委托有关单位反馈、颁发意见采纳证书等适当形式,向公众单独或者集中予以反馈。
(五)关于立法与普法的融合
征集到的意见:有公众认为,应当在立法意见征集过程中介绍和宣传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
处理情况:采纳。
分析认为:立法意见征求过程就是普法过程,将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向公众进行宣传和讲解,可以提高公众对整个立法出台的背景和有关制度的理解、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