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2-06 16:53 点击量: 

202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5年1月1日,《办法》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改革决策,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解决我市政府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获得感和认同感不强等问题,促进公众有序、高效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引导全社会参与政府立法,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政府规章,以全面提升我市政府立法民主化水平和政府立法质量。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职责界定

为了明确适用范围和部门的职责,《办法》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在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等环节中按照有关程序向公众征求意见,以及公众主动或受邀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同时,规定了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指导与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二)关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内容、方式以及反馈

为了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办法》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内容,可以对建议项目征集、立法计划草案、地方性法规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等提出意见;二是规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方式,包括主动通过信函、传真、电话、互联网、面谈等方式提出意见,也可以被动受邀参与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民意调查;三是规定了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时限和形式,公众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规章公布后30日内,通过公布采纳情况说明、举行反馈会等形式予以单独或者集中反馈。

(三)关于重点收集和梳理的意见

为了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办法》规定了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重点收集和梳理四方面的意见:一是市、区(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3年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中与立法相关的意见;二是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与立法相关的意见;三是与涉及特定利益群体的立法事项相关的社会组织的意见;四是公众信访、投诉反映较多的,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及相关意见。

(四)关于促进和保障机制

为了促进和保障公众便捷、高效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增强公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办法》作了四方面规定:一是规定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工作机制,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供便利和条件;二是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一站式政府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利用相关法治站点、平台和“12348”公法热线,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便捷渠道;三是规定支持将组织村(居)民参与立法意见征集工作纳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鼓励政府立法志愿者、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四是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出具相关材料、颁发意见采纳证书。

(五)关于立法与普法的相互融合

为了促进立法与普法的融合,将立法过程变为普法的过程,《办法》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载体向社会征集建议项目、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宣传,扩大政府立法活动参与的受众,并明确了征集期限;二是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专业术语和公众难以理解的条款应当进行释明、转换,降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难度;三是规定鼓励建立说议立法制度,将征求立法意见与普法活动相结合,在听取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个人的意见过程中,宣传、解读有关法律和政策。



政策原文:《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