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16 11:05 点击量: 

2025年4月21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5年5月3日,《办法》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地方性法规有要求。《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均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开展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其中《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明确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项目涉及技术秘密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技术秘密分析、评价。具体项目范围以及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制度创新有需要。2022年以来,我市先后获批建设全国首批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这两项“国字号”示范创建均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

(三)辅助行政决策有需求。当前,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结合日趋紧密,相关风险更加具有隐蔽性,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可以帮助相关部门识别有关风险、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筛选引入更加优质的项目和人才,提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质效,增强城市产业竞争力和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四)推动工作有必要。当前我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开展的尚不充分,很多部门对哪些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需要开展、如何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尚未完全形成共识和工作合力,仅靠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规章的形式增加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以此来推动各部门形成共识和工作合力。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职责界定

为了明确适用范围和部门的职责,《办法》适用于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活动,并就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分别作了界定;同时,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承担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新闻出版、农业农村、林业等其他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承担相关领域的业务指导,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投资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此外,为了有效开展分析评议工作,《办法》规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引进、培育服务机构和人才,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活动提供服务。

(二)关于分析评议对象和内容

为了明确分析评议的对象和内容,《办法》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及其成果转化实施、重大技术、高端装备的引进或者出口以及重大人才管理和引进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应当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金额、与知识产权的关联度、对经济科技发展和公共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明确本行业需要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具体范围;三是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需要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报送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编制年度目录,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四是规定分析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风险性、安全性以及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三)关于分析评议模式和程序

为了提高分析评议工作的可操作性,《办法》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论证、立项、核准、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程序,自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服务机构开展,可以独立开展,也可以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等程序合并开展;二是规定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专家或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对分析评议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专业性负责。

(四)关于分析评议报告的内容和运用

为了确保各单位出具的分析评议报告在形式和内容上基本保持统一,促进报告的共享和运用,《办法》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规定报告可以单独编制或者以专门章节形式编入其他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分析评议的任务来源及其组织形式、分析评议过程和方式方法以及分析评议的主要内容、意见和结论,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不良影响或者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合理对策建议等;二是规定报告的运用场景,主要是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其他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以及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使用监督等提供支持。


政策原文:宁波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