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持续擦亮宁波检察公益诉讼金名片。2024年,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获评“最美宁波人”(集体),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城市创建先进集体、促进良法善治成绩突出集体,被省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
一是综合评估,准确把握起诉标准。对行政机关未能在法定整改期限内全部整改到位的案件,通过深入分析研判行政机关的履职态度、实际整改难度、公益损害程度等因素,全面综合考量提起诉讼的必要性,确保案件处理的有效性。对行政机关回复整改、受损公益恢复情况等持续跟进监督,特别是对于是否存在虚假整改、整改后是否出现反弹回潮、受损公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开展调查,提升监督质效。对尚未依法履职或怠于履职的案件开展起诉评估,分析行政机关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研判督促整改和释法说理工作是否到位,核实整改之后是否会造成新的公益损失,区分具体情况中止审查或提起诉讼,保障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于摸排出的起诉案件线索,通过发送督促函、提示函等方式进行最后履职通知,保留书面督促痕迹。通过开展比对查询、进行现场勘查等方式及时固定未整改到位的证据,确保后续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是当诉则诉,精准用好诉讼手段。提起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公益损害持续时间长、整改难度大、面临困难多,检察机关立足法律分析,坚持当诉则诉。如市检察院在办理全国首例涉海域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勘查、走访、调取档案等,将所涉争议抽丝剥茧、全部厘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获最高检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并入选“两高”典型案例。持续推进“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一体化检察模式,探索实施“专人分片联系、专项专人指导、专业小组把关”措施,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运用交办、领办、督办等方式,有效调配全市办案力量,打造市检察院统筹协调、基层检察院因地施策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格局。如在办理全省近5年来首例法院判决支持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过程中,省市县三级院一体化联动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获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在信息互通、线索移送、整改联动的协同协作局面中达成共识,有效推动案件办理。
三是能动履职,推进提升治理效能。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后,并未“一诉了之”、就案办案,而是注重依法能动履职,严格把握撤回起诉条件,注重以“诉得了、判得下、改得掉”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如宁海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基本农田保护案,在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成功推动有关部门将侵占基本农田长达7年的砂石完成拍卖并转移处置。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注重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制度成果。如奉化区检察院结合办案联合奉化区法院出台《关于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裁定终结诉讼的意见》,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裁定终结诉讼的途径和流程。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起诉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