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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司法局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01-12 15:48 点击量: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为此,我局对20219月份以前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废止1件、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的10件、宣布失效1件。现将《宁波市司法局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宁波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所依据的市政府规章《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今年已废止。故依据该规章制定的文件,予以废止。

二是11件文件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关于印发<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立医疗纠纷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律师参与涉诉矛盾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等5件,系与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文,制定主体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宁波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等5件,主要是对调解组织的工作规程进行管理,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建议也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管理。

三是《关于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年限较久,主要内容已无可操作性,宣布失效。

 



政策原文: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