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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局立法一处发布时间:2023-08-18 18:25 点击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40号),经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承担规章制定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的要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变化、新动态,精准查找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科学设计相关制度,强化地方特色,着力提高各项制度安排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增强立法内容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并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承担规章废止项目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对项目废止的必要性予以充分论证和调研,对废止后的相关制度衔接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废止请示。

承担规章预备项目和调研论证项目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章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紧紧围绕立法主题,深入调研和总结规章项目在本地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遇到的主要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形成立法调研报告,并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关于开展政府规章项目立法前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府法发〔2016〕5号)撰写立法前评估报告,形成草案初稿,一并提交市司法局。承担规章预备项目起草任务的单位,经调研认为确需调整为制定项目的,应当及时与市司法局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

附件: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实施方案.doc

宁波市司法局

2023年8月14日


政策解读:《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