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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解读

来源:市局立法一处发布时间:2023-08-18 18:34 点击量: 

制定政府规章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人民政府重大的制度建设和决策行为。科学编制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有利于合理利用立法资源、保证立法质量、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稳定性和有序性,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的编制过程

为了做好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的编制工作,市司法局于2022年10月17日印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2023年度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编制情况,参考2022年政府规章项目调研论证结果、立法后评估结果以及规章清理结果,与相关部门就申报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条件成熟程度等进行了深入沟通与论证,形成《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2月15日、2023年1月18日分别书面征求了市级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意见。2023年1月12日召开了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协社法和民宗委、项目申报单位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立法专家、立法联系点参加的论证会。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计划(草案)》于6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通过,并经6月14日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研究审定后,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合并编制形成《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8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甬政发〔2023〕40号)。

二、计划编制遵循原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草案)》的编制,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省委三个“一号工程”,服务和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快重点领域立法,立足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目的,突出立改废相结合,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增强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可执行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我市奋力推进“两个先行”和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共确定5件规章为制定项目(其中修订项目1件),4件规章为废止项目,5件规章为预备项目,其中3件为修订项目。制定项目分别为:《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废止项目为《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预备项目为:《宁波市重大项目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办法》《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办法》《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东钱湖水域管理办法(修订)》。

(一)《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大数据局

立法背景: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障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现行规章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形,同时需要进一步提炼固化宁波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经验,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规章。

(二)《宁波市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

立法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母婴设施建设覆盖面小、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与管理面临的矛盾问题等实际,为保障母婴权益,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公共服务需求,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打造城乡幸福共富之都,有必要制定一部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规章。

(三)《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立法背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现行《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相抵触或不相一致的情形。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消防设施管理相关要求,明确管理职责,解决当前我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存在的问题,亟需制定一部公共消火栓管理规章。

(四)《宁波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立法背景:《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为规范我市测绘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现行规章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的规定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形,同时随着测绘活动数字化、信息化的发展,地理信息已成为重要战略性数字资源,地理信息监管成为当前测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亟需制定一部测绘地理信息规章。

(五)《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综合执法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推动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化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章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形,且对新(改)建商业建筑广告设置审批管理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亟需通过修订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六)《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废止)》

起草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现行规章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七)《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废止)》

起草部门:市水利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防御、减轻风暴潮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已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现行规章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八)《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废止)》

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6年和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为规范我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机构改革以及国家、省对企业信用相关管理规定的出台,该规章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于当前我市的管理实际,并且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对于企业信用已做出了详细规定,现行规章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九)《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废止)》

起草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6年和2017年经过两次修订,为规范我市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现行规章部分条款与2021年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形,同时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已对包括生猪在内的家畜屠宰做出了详细规定,现行规章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十)《宁波市重大项目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办法》

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立法背景:近年来,我市在部分重大项目引进过程中因知识产权问题产生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有必要针对重大项目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作出专门规定,但对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的具体范围、开展形式等仍需进一步调研。

(十一)《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办法》

起草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立法背景:《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落实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评估、实施、监管等各项工作,以解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各项具体问题,有必要制定规章规范“多规合一”改革后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但部分内容仍需要进一步深入调研。

(十二)《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

起草部门:市司法局

立法背景:我市自1988年取得立法权以来,积极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实践与探索,先后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立法意见征集、“村民说立法”等机制,不断推进在政府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将这些宁波特色的经验总结固化,有必要制定一部规章,但部分内容仍需要进一步深入调研。

(十三)《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国动办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75月1日起施行,为我市人防工程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1日施行,现行规章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形,并且我市目前正在开展人防工程产权改革试点工作,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人防工程管理需要,但部分内容仍需要进一步深入调研。

(十四)《宁波市东钱湖水域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对东钱湖水域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规章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形,有必要进行修订,但部分内容仍需要进一步深入调研

四、围绕基层治理等领域重点安排调研论证项目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除了制定项目、废止项目和预备项目外,还将11件具有一定立法必要性,但立法的内容还不是很清晰,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的项目列为调研论证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宁波市绿色建材发展和应用促进办法》(市住建局牵头)《宁波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市能源局牵头)《宁波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宁波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宁波市废弃车辆处置办法》(市发改委牵头)《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市政务办牵头)《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牵头)《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修订)》(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市住建局、轨道交通集团牵头)《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修订)》(市交通局、市综合执法局牵头)。这11件规章调研论证项目将在年内完成前期调研工作,并在2023年10月底前提交调研论证报告。


政策原文: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