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5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围绕三个“一号工程”,服务和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创制性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体现“宁波特色、宁波解法”,为不断开创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建设新局面,奋力争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引领的市域样板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
1.《宁波市科技创新条例》(起草单位:市科技局)
2.《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起草单位:市司法局)
3.《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5.《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起草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6.《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订)》(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预备项目
1.《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市交通局)
2.《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起草单位:市能源局)
3.《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规定》(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5.《宁波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6.《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修订)》(起草单位:宁波高新区管委会)
7.《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起草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8.《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修订)》(起草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9.《宁波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发改委)
10.《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修订)》(起草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制定的规章项目
1.《宁波市重大项目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办法》(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起草单位:市司法局)
3.《宁波市梅山湾海域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市住建局、轨道交通集团)
5.《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6.《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改)》(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7.《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废止)》(起草单位:市数据局)
8.《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废止)》(起草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9.《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规章预备项目
1.《宁波市绿色建材发展和应用促进办法》(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2.《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司法局)
3.《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海曙区人民政府、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宁波机场集团)
4.《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能源局)
5.《宁波市东钱湖水域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鄞州区人民政府、东钱湖管委会)
6.《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单位:市交通局、市住建局)
(五)规章调研项目
1.《宁波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2.《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办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宁波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若干规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宁波市河姆渡考古遗址公园保护和利用办法》(牵头单位:余姚市人民政府、市文广旅游局)
5.《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若干规定》(牵头单位:市国动办)
6.《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7.《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8.《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9.《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明确时间节点,推进工作落实,充分发挥立法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要严格履行立法程序,做好立法调研、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工作,按时保质提交送审稿,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
市司法局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强化督促指导。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建议。要以“一起来立法”改革工作为载体,加大立法工作宣传,进一步促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让立法过程成为宣传法治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