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规章项目)》解读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08 14:24 点击量: 

制定政府规章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人民政府重大的制度建设和决策行为。科学编制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有利于合理利用立法资源、保证立法质量、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稳定性和有序性,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计划编制遵循原则

计划编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围绕三个“一号工程”,服务和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遵循和把握立法工作规律,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创制性立法,注重体现“宁波特色、宁波解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我市奋力推进“两个先行”和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计划编制过程

(一)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2023年9月13日,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申报2024年度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向市直有关单位、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共收到各单位主动申报的规章审议项目10件,审议预备项目4件,调研论证项目5件。2023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市司法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共收到立法建议项目4件。

(二)开展立法项目论证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编制动态以及2023年政府规章项目调研论证、立法后评估、规章清理等情况,与相关单位就申报项目和公众建议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条件成熟度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沟通与论证。2023年11月2日,市司法局将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的意见。2023年11月20日,市司法局组织市直有关单位、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政立法专家、立法志愿者代表对有关项目进行了研究论证。2023年11月21日,市司法局将论证后的草案征求省司法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有关专委会、部省属驻甬相关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有关项目进行了调整

审议和发布工作经过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计划(草案)》拟定规章审议项目9件,审议预备项目6件,调研论证项目9件2023年1218,《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通过,并经1229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后,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合并编制形成《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25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甬政发〔20242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了规章审议项目9件,审议预备项目6件,调研论证项目9件,主要围绕以下六大方面确定:

(一)围绕推进功能布局变革,构建布局合理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坚持规划“一张图”,将《宁波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办法》《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列入规章调研论证项目,推动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全面撬动城市更新、乡村振兴。坚持全市“一盘棋”,将《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列入规章审议项目,推进全域都市化、市域一体化,推动“港产城文”深度融合。

(二)围绕推进发展动能变革,构建统一开放规范化大市场。坚持把创新作为发展的主要动能,将《宁波市重大项目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办法》列入规章审议项目,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要素链、制度链共生耦合。坚持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场机制最活、法治保障最好的城市,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废止)》列入规章审议项目,将《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列入规章审议预备项目,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列入规章调研论证项目,最大限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三)围绕推进要素配置变革,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格局。坚持供给侧和需求侧双向发力,以优化用能结构、促进降碳增效为导向,将《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改)》列入规章审议项目,将《宁波市绿色建材发展和应用促进办法》《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列入规章审议预备项目,促进实体经济壮大和发展优势增强。

(四)围绕推进城乡品质变革,构建和谐美丽都市环境。坚持生态环境、人居环境一体打造,将《宁波市梅山湾海域管理办法》《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列入规章审议项目,将《宁波市东钱湖水域管理办法(修订)》列入规章审议预备项目,将《宁波市河姆渡考古遗址公园保护和利用办法》《宁波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若干规定》列入规章调研论证项目,塑造大气、精致的城市形象,让宁波成为近悦远来的魅力都市。

(五)围绕推进治理模式变革,构建安全风险管控新体系。坚持风险识别和闭环管控大平安一体化建设,将《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列入规章审议预备项目,促进风险和安全管控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将《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修订)》列入规章审议预备项目,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列入规章调研论证项目,加快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六)围绕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全面参与政府立法新局面。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列入规章审议项目,把我市政府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升全市人民参与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主人翁意识和热情。

四、规章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宁波市重大项目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办法》

起草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立法背景该项目是2023年审议预备项目。当前,我市重大项目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制度规范不全、管理机制不明、支撑力量不够等问题,在落实执行该项制度时,亟需结合本市实际,通过制定规章的形式,对评估的范围、内容、机制、程序等进行规定,推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的框架下有序推进,因此列为审议项目

(二)《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

起草部门市司法局

立法背景:该项目是2023年审议预备项目。我市自1988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积极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实践与探索,先后形成了政府立法志愿者和联系点制度、“市县乡村”四级立法意见征集制度、“村(居)民说立法”制度等宁波特色的经验做法,同时为了解决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和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不断推进在政府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必要制定一部规章,因此列为审议项目

(三)《宁波市梅山湾海域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立法背景:2021年3月15日第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宁波市梅山湾海域管理办法(草案)》,要求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北仑区委、区政府相应管理机构调整后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机构改革与职能配置均已调整完成,因涉及重大制度调整所以重新列入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四)《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市住建局、轨道交通集团

立法背景:该项目为2023年调研论证项目。该规章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部分内容与2020年修订的《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不一致。该规章仅规定了未建线路规划控制范围,未对在建线路、已建线路设置控制保护区,不利于轨道线路的保护;且机构改革后,轨道交通建设相应部门的职能已经进行了调整,需要在规章中予以明确,亟需修订规章,因此列为审议项目

(五)《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

起草部门:市住建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强化了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源头治理,完善了餐厨垃圾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餐厨垃圾管理成效明显。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先后修订或制定出台,该规章的相关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改,因此列为审议项目。

(六)《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改)》

起草部门:市住建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对我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及运行的安全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规章部分内容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一致、可执行性较差,亟需修改,因此列为审议项目。

(七)《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起草部门:市数据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我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出台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已将该规章的内容基本涵盖,且更加具体,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现行规章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列为审议项目

(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废止)》

起草部门: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与当前省统一规范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和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符,而且该规章委托下放的部分行政许可在国家层面已经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委托后实施效果不佳,可以予以废止,因此列为审议项目。规章废止后,对下放行政许可的规定可以由省政府统一发布。

(九)《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废止)》

起草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立法背景:该规章为《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配套制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关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且《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于2023年11月1日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初审通过,将于2024年出台,新条例已将该规章的基本内容吸收,该规章已无存在必要,可以予以废止,因此列为审议项目。

(十)《宁波市绿色建材发展和应用促进办法》

起草部门:市住建局

立法背景:该项目为2023年调研论证项目。宁波市绿色建材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发展缓慢、消费市场较小等问题,为了落实国家、省减碳目标,需要开展针对性立法,促进绿色建材的发展和应用,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但考虑到部分内容仍需要进一步调研,因此列为审议预备项目。

(十一)《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司法局

立法背景:该项目为2023年调研论证项目。我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存在底数不清、管理乏力、标准不明等问题,为了规范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规章。但考虑到部分内容仍需要进一步调研,因此列为审议预备项目。

(十二)《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海曙区人民政府、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宁波机场集团

立法背景:该项目为2023年调研论证项目。为了保护宁波栎社国际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规章。但考虑到部分内容仍需要进一步调研,因此列为审议预备项目。

(十三)《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能源局

立法背景:该项目为2023年调研论证项目。随着我市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充电基础设施规模持续增长,人民群众对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数量和质量日渐提高。但实践中存在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效率和建设标准不高、运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亟需制定规章。但考虑到部分内容仍需要进一步调研,因此列为审议预备项目。

(十四)《宁波市东钱湖水域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部门:鄞州区人民政府、东钱湖管委会

立法背景:该项目为2023年审议预备项目。该规章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对东钱湖水域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开发建设的推进,东钱湖水域的娱乐、餐饮活动日渐增多,管理面临新形势新问题;2021年,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归鄞州区人民政府管辖,原有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理顺两者之间的职责;同时该规章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缺乏上位法依据,有必要进行修订。但考虑到部分内容仍需要进一步调研,因此列为审议预备项目。

(十五)《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修订)》

立法背景:该项目为2023年调研论证项目。该规章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在加强水底隧道管理,保障水底隧道交通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继修订,该规章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订。考虑到部分内容仍需要进一步调研,因此列为审议预备项目。

(十六)关于调研论证项目的说明

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建议,结合政府工作要求,从立法紧迫性、必要性、特色性角度确定了9件规章调研论证项目。一是为了贯彻落实《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细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将《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办法》《宁波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订)》列为调研论证项目;二是为了保障我市改革与发展,按照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若干规定》《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列为调研论证项目;三是为了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将《宁波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若干规定》《宁波市河姆渡考古遗址公园保护和利用办法》列为调研论证项目。这些项目充分体现了相关领域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立法需求,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作进一步论证调研,提出调研报告,为下一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编制奠定基础。


政策原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